进口一定要核销吗?

2024-04-28

1. 进口一定要核销吗?

法律分析:
如果是贸易的就须要核销,而且贸易的也分结算方式来核销的,预付、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都需要到外汇局核销,货到付汇项下在银行就可以直接办理,不需要去外汇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一定要核销吗?

2. 进口已经核销后货物不满意退货后该如何核销

出口货物退运业务的涉税程序和账务处理 涉税程序出口退运”,就是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的退货,简称“退运”,是针对出口销售的货物因为质量或规格等原因发生的退货,出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出口退运”,与内销业务发生退货,因其涉税流程有特殊性,所以有不同。出口货物是涉及退税或免抵退的税收政策,有较多企业咨询,现根据相关政策,对税收方面涉及“退运”的程序,综合整理介绍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运的涉税处理总政策:
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  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发生退运的,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退运退关的出口货物再出口,出口企业可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为进货凭证,与其他出口凭证一起,申报办理退税。
退运退关的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对出口货物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发生退运后再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退运证明按规定期限核销。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办理的手续: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据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四)发生退运关单对应的原《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五)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记载有退运证明信息的磁盘。
税源管理二科(原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且企业将已退税款返纳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三、外贸企业发生退运办理的手续:
  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退税时提供);
  (四)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红字《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红字《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4.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的《退税汇总申报表》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生退运办理的手续
  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税,但会计业务已作出口,现发生退运,该如何处理?
  答:外贸企业已作出口免税申报,而未作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收入发生退运,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当外贸企业办理未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不用补税;若办理已办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则要先补税。
  五、“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的退运复出口办理的手续
公司“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的退运,原出口报关单黄单被海关收取,返工后复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打黄白单,直到出完退运数量时,才返还原出口报关单,
请问:当货物退运以及返工后复出口时,免抵退申报当如何处理?
答:若公司该笔出口销售已作申报的,应在发生退运的当月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企业在复出口时,若海关无重新出具新报关单的,应凭原《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报关日期之日起9O日内申报免抵退税。
  六、出口退运,应退运货物的数量,比申请办理退运数量的多的处理
近期公司发生了出口退运业务,已到国税办理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但是到海关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时,发现实际应退运货物的数量比申请办理退运数量的多,因此海关不予办理退运手续。请问:我能否重新到国税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答:出口企业出具退运证明后,发现实际退运与退运明数量不同,应到退税部门先作废原来退运证明,再重新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七、“退换”的处理。(即退运返修。)
我司是外资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去年出口货物一批,但由于质量问题于今年退运返修。
  按海关规定在办理退运时已在进出口退税分局进行备案,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并于货物进口后到进出口退税分局核销该批货物,同时在上报“免抵退税报表”时作冲减单证齐全销售处理。
现请问:如果我这批货物再复出口的话,是否要有“出口收汇核销单”,才能作为单证齐全,该销售是真正具备“免抵退”销售条件呢?
  答:货物退运后复出口的,需按正常出口的手续办理免抵退税;
对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外汇管理部门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情况,出口企业可凭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1、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5、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
  八、发生出口退运的,如何开发票?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如发生退运的,应按规定开具负数的《出口商品销售发票》,出口企业可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九、《退运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内,进行“证明”的核销.
  生产企业在“退运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向税源管理二科受理股单证办理岗,办理《退运证明》的核销。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海关已加具退运意见,并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2) 《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红字)(税务机关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
  (3) 该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联原件及复印件;
(5)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账务处理1、本年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退(免)税冲减的账务处理。
a、冲减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等(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红字)
b、冲减原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调账当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红冲单证作同步收齐处理。
2、上年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补税的账务处理。
(1)货物退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收帐款或者银行存款
(2)结转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追回退税
a、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银行存款
b、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
c、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退税率之差
上年出口货物本年发生的退运调账,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不进行操作。

3. 进口核销问题

“且”表示是两个条件都要达到:
1.进口货物金额和进口付汇金额:金额小者/金额大者的结果小于0.8或者金额大者/金额小者的结果大于1.2;
2.金额大者-金额小者的结果大于100万美元。
需要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才能遵照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核销或者不能差额核销一类的处理)。

进口核销问题

4. 进口货物需要核销吗

法律分析:      如果是贸易的就须要核销,而且贸易的也分结算方式来核销的,预付、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都需要到外汇局核销,货到付汇项下在银行就可以直接办理,不需要去外汇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