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的介绍

2024-05-13

1. 质押物的介绍

质押物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质押关系的动产物品。

质押物的介绍

2. 质押分为的类型有什么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交付动产的方式设立质权,权利质押以交付权利凭证或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设立质权。
一、民法中哪些情形下质权是其取得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并不是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而是取得对质押物的占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权利质押生效要求是怎样的
权利质押的生效要求是:如果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
三、动产能质押吗
动产是可以质押的。根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 质押的类型有哪几种

质押分为的类型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中质押的是动产,而权利质押中质押的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一、存货质押在哪个部门登记
存货质押不需要登记。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般都必须登记,如股票基金应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应收账款应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只有登记后质权才成立。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债务人有权处分的哪些权利可以出质:
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出质是指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于: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无形权利;
2、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权利质押,以证券化债权质押,通知债务人质押情况,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质押,依法转让质押登记;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优先受偿动产的折价或拍卖。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的类型有哪几种

4. 质押分为的类型有什么

法律分析:1.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质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
2.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这是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进行的分类。
3.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这是根据质押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4.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这是根据出质人的身份不同所作的分类。
5.普通质押和共同质押:这是根据出质人数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 质押类型有哪些几种质押的种类

质押分为的类型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中质押的是动产,而权利质押中质押的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类型有哪些几种质押的种类

6. 质押的分类

质押的分类如下:1、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2、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3、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4、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5、普通质押和共同质押。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区别如下: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7. 质押的分类

质押的分类如下:1、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2、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3、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4、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5、普通质押和共同质押。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区别如下: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质押的分类

8. 质押物质押有哪些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