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省危房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04-29

1. 2019年福建省危房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福建省零星危房改造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成片危旧房陆续完成改造,但分散的零星危险住房因种种原因未进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也影响城市景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住建厅日前出台了《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即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内零星危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零星危房档案,制定零星危房改造计划,分步推进实施。
 
   零星危房的业主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翻建或大修住房,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零星危房改造。

2019年福建省危房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泉州地区如何申请危房改造??

首先要向房管局申请危房鉴定,然后持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房整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建筑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后按程序报批,结构及水电专业由业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改造后建筑层数和高度分不同地段进行控制,位于核心保护区或其他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一、二层房屋按原层数审批;具有合法产权的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二层审批,一层建筑限高4米,二层限高7米。 

  位于风貌保护地段的,一、二层房屋按二层审批,具有合法产权的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二层(局部三层)审批,二层建筑限高7米,三层限高10米。 

  位于风貌整治区的,原则上按二层审批,二层建筑限高7米,具有合法产权的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原则上按三层审批,三层限高10米。

3. 泉州市危房翻建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实施棚户区(危房)改造是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危房)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继续优先安排居住条件困难、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项目,着力改善我市棚户区(危房)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棚户区(危房)危险程度、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紧迫性和居民改造意愿,分清轻重缓急,编制和完善棚户区(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逐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扎实推进。      2.加强组织,科学运作。棚户区(危房)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房)改造,充分调动棚户区(危房)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配套建设。要结合片区实际,合理控制建设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要重视历史文脉延续,建筑、景观应同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保护改造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名木古树、河流水系、水井等自然人文环境。要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目标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配套完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景观。      4.改造范围和实施主体。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和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石混、预制板等结构住宅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以及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单体住宅。业主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和单体住宅改造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设体制      按照“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以区为主、部门服务”原则,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市直有关部门服务协作,区级负责具体运作,充分发挥区、街道在棚户区(危房)改造中的主体作用。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除市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外,其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成片的市直管公房危房改造,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提前做好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论证、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及补偿方案等各项前期工作,成熟后即组织实施,注重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运作。      三、政策措施      (一)片区改造必须符合控规要求,符合规划条件的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危房整体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可对容积率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片区改造业主单位组织论证,并经公示等程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未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其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含10%)至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商住小区改造后新增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对位于古城保护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条件限制的棚户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等危房,改造后新建面积不允许超过原片区建筑面积20%的,由项目隶属的同级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      (四)棚户区、商住小区、集资房和房改房根据业主意愿进行改造。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由业主进行集资改造,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改造。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对小部分业主不同意改造的房屋,可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推举成立的筹委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评估价实行统一收购等措施,改造后该部分房屋在补交相关税费(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市场出售。      (五)从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房、按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房)改造中的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可以把国家用于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补贴的资金统筹用于改造项目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六)棚户区(危房)改造相关税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气增容费、电信电视初装费等),原产权面积已缴部分无需再缴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      (七)积极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房)改造房屋征收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安置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安置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2.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互补差价,限量扩购。为鼓励早搬迁早选房,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楼层调节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结合被征收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具体由区级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结合片区实际,统筹制定增加比例,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标准的,按市场价购买。      3.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适当予以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年内另行购置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征收货币补偿款后的余额为基准征收。      (八)私有单体危房(住宅)收购      1.对被鉴定为C级、D级的私有单体危房(住宅),产权明晰,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加固、翻建的,可按原产权面积进行取证保全,待今后征收时再予补偿安置;也可由政府将房屋收购,并拆除整治为绿地或用于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业主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对列入政府拟统一改造建设范围内的C级、D级危房,原则上不再批准个人翻建。在全面征收改造实施前,区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提前进行安置或收购。      3.对已收购和实施产权保全的危房,区级政府应及时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九)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对基础设施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根据“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按规定申请增设电梯。      (十)单体危房(住宅)翻建。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5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土地问题,参照有关“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医疗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危房翻建改造规定另行制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6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危房翻建政策

4. 请问福建泉州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