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2024-05-13

1.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投资总量规模小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不断增加,于2016年突破万亿。2019年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17985.33亿元,我国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90865亿元,企业年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2%,比重较小。
(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规模较小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过度分割,投资组合规模较小。截至2019年底,企业年金实际运作资产达到1.79万亿,投资运作满全年的投资组合共3600个,其中单一计划组合3408个,平均规模为4.5亿;集合计划组合173个,平均规模为9亿,低于同期公募基金规模。
(三)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不稳定
企业年金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一种较为稳定、收益合适的投资渠道。国内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存款、债券、基金、股票、养老金产品等,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必须经由专业的投资公司完成。不同的投资公司的管理能力、不同的投资经理的投资能力、同一投资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一组合的不同投资期间投资策略相差很大,加之经济状况的影响,使得企业年金发展受到影响。
(四)企业年金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自主缴纳,遵循信托法原则。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法律在颁布时,整个信托制度不够成熟,未对企业年金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也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配套法规。在企业年金的开展和具体运营中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五)企业年金风险防范能力较弱
企业年金的投资行为主要由具有资质的投资管理人来完成。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其业务范围、管理水平、风险评估能力各不相同,且容易受到投资经理的个人投资能力和偏好影响,长期运营能力缺乏制度保证,运营过程风险较多。受托人是投资运营过程的重要角色,而受托人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受托人重经营、轻管理,受托能力严重不足,使得受托人功能的空心化,这些都是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来源:科教创新与实践2021年2期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2.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两种投资监管模式:定量限制监管和审慎性监管。 
  (一)定量限制监管模式 
  指根据定量限制原则对年金投资进行监管的模式。定量限制原则是指政府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实行硬性管制,对市场准入资格、合同条款的管理以及投资组合等做出明确限制和规定。实行此模式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发展中国家。 
  (二)审慎性监管模式 
  指根据审慎性原则对年金投资运营进行监管的模式。审慎性原则指年金投资管理人审慎地为年金选择一个最能分散风险的投资组合。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模式下,监管机构放松对合同条款、市场准入条件、投资组合等的约束,投资运营不受许可证限制,监管机构依靠审计师、精算师、资产评估机构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督,较少干预基金日常活动,只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投资出现问题时才介入。 
  我国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基本上遵循了定量限制的思路,这同我国现时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企业的微观治理水平相吻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监管机制现存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不健全 
  1.信息披露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而在现行有限立法中,也仅粗略规定各主体的信息报告制度,对于相关罚则却没有规定。这使信息披露成为一种“花瓶”,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根本无法保障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 
  2.信息不对称。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展开的。企业、职工与受托人是信托关系,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是委托关系。在我国信托法律不健全的环境下,这两层关系极大增加年金虚假信息和披露信息不充分的风险。 
  3.会计准则存在局限。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应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年金基金,二是企业本身。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但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无章可循。 
  (二)基金监管部门过多,监管效率不高 
  11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确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多家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监管地位。由于涉及多家监管机构,在权责范围方面难免出现交叉或空白,由此产生较高的协商成本和信息沟通成本,这不仅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还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运营效率的提高。 
  (三)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的企业年金法 
  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现行监管或依据相关法令、监管部门行政法规,或参照其他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等)执行,这些部门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不仅约束力有限,而且框架性的内容规定也致使其可操作性和统一性都较差。 
  (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才 
  企业年金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监管的高难度以及对监管人员的高专业素质要求。监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财务管理、金融投资、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还要了解对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策等。然而,在岗监管人员素质却层次不齐。 
  (五)与资本市场缺少互动 
  从国外经验来看,养老金基金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影响力量;成熟活跃的资本市场为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广阔运作空间。作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一开始也被认为是资本市场的利好消息。然而,一方面由于年金规模较小,市场尚处于发育期,短期内投放股市的资金有限,对资本市场很难产生显著影响;另一方面,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为了控制企业年金运作风险,监管当局限制其投资范围。

3. 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1.区域、行业发展不平衡 
   企业年金计划一般被企业视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之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情况在地区、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区域上来看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东部地区;可见,企业年金在地方的发展中,沿海和发达省份快于内陆落后省份。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铁道、电力、民航、电信、石化、石油、金融等行业为代表的国有大型企业。可见,企业年金在国有企业中发展速度远远大于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 
   2.在运营管理方面不规范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保险公司经办,对于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企业年金运营中的风险规避和盈利目的难以良好实现。我们可以以社保机构经办为例,这种模式也是大部分沿海城市所沿用的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企业将自身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托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把年金委托给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运行管理。社会保险机构以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在年金市场中,这必然会影响年金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也是不言而喻的。 
   3.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 
   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与金融市场改革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相对优势,保险和证券业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还远未发挥应有的力量。第二,资本市场自身还不是很规范,一方面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存在着资产质量报告及信息不对称、庄家操纵股价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存在着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债券市场品种和发行人单一等问题。第三,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多方金融主体在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中的合作面临挑战,使追求安全性和适度收益性的企业年金基金面临投资组合困难。 
   4.在激励机制上的作用有限 
   发展企业年金既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又有利于缓解职工的养老压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企业的形象。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国有企业是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对象,但从部分企业的年金计划来看,在企业承担的年金部分大都采用的是按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及个人工龄长短两组成的。这样就造成高收入员工(企业领导层)与低收入员工(普通岗位职工)在按收入比例非配方面的矛盾,同时造成工龄长的员工与新近员工在资历(工龄)贡献与实际(创效)贡献方面的矛盾。 
   5.企业和个人对参加年金计划的认识不足 
   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差距,应该说具有一定普遍性,不仅企业有,个人也存在。企业管理层倾向于选择满足职工现期收入的增长要求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企业年金的效应主要体现在将来而不是现期,不直接反映企业现任领导的业绩,这种长、短期效应的差异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宁可多发奖金而不愿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同时,在目前高房价、高物价的经济压力大环境下,职工一般都愿意领取高工资和高奖金来支付住房、汽车等费用,而不愿意考虑养老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4. 企业年金将实行完全积累依规投资运营吗?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依据《企业年金办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5. 思路与建议 如何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
  一、企业年金应当成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目前,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或非农业人员需要依靠家庭或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养老问题。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计划将在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主要问题
  中国的企业年金分为行业企业年金和地方企业年金两大类型,还有一些地方工会组织的“建有职工互助性质的养老基金”。行业企业年金通常是一些大中型国企为其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如电力、石油、民航等11个行业建立过行业企业年金;除上述之外的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地方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的发展思路
  1、按照“三支柱”模式设计企业年金制度。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试图设计部分积累制的“多支柱”模式,2000年开始的辽宁改革试点,在设计思想上按照世界银行赞成的“三支柱”模式进行。重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做实并与社会统筹账户分离。
  2、加快建立公务员与国有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既可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又可通过提供一个市场化运作而不断增值的补充年金,起到推进改革、稳定队伍的作用。
  3、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的接轨和统一。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在政府职能、企业和个人角色混淆、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市场化投资难度较大。职工所有的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接轨,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四、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1、采取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财务赤字和制度危机。减缩国家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成为各国的共识。
  2、完善发展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
  目前中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应当同等对待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长远看,私营企业的企业年金应成为职业(企业)年金制度的主体。对于经营养老基金业务的中外金融机构,在税收上要一视同仁。
  3、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制度规定。在举办资格上,实行分类管理的方式,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凡不参加的,由企业及其雇员自由决定。在举办主体上,应当确定企业为举办主体。
  4、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储蓄性养老基金的作用在于它具有更高的投资收益。高收益同样具有高风险。基金管理者和监管机构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5、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就要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作者为社科院科研局副局长)

思路与建议 如何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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