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六章、核准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2024-04-29

1.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六章、核准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促进证监会职能转变,切实增强监管责任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将进一步转变证监会发行监管的职能。监管机构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由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承担的具体事务。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功能,不断完善法规,并监督法规的执行,从而在更高层次上监管发行市场。市场监管者的主要职能应当转向规定标准和规则,促进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并严格执法,以此维护一个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场。2、有助于提高发行企业的行业代表性、业绩成长性和质量真实性,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实行核准制后,发行股票的公司主要由市场选择,将促使寻求发行上市的公司从经营、管理等方面着眼,改善公司业绩和整体形象,争取早日发行上市。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上市公司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企业能否核准发行上市主要取决于自己的业绩和实力,取决于能否达到发行上市的标准。如果发行上市公司质量能由此得到明显提高,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将与日俱增,从而形成新的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起到更大的积极作用。3、券商承销业务的风险和责任增大,对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行核准制后,承销的证券公司是以自己的信誉向投资者推介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违法违规行为还要负连带法律责任,信誉成了证券经营机构的生存之本。证券公司会更加重视提高投资银行业务的能力,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挖掘和培育上市公司上;会更加重视研究力量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制度;,会努力在竞争中成为公司和行业问题专家,并形成自己的品牌效应。4、促进投资者走向成熟,结构得到改善实行核准制后,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将转向制定标准和规则,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则需要确立理性投资的观念,重视分析研究公司所披露的各种信息,对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行使股东监督的权利。提高整个市场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能力。5、解决证券市场供求不均衡的矛盾,使一、二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趋于对称实行核准制后,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这样,发行公司为更多筹资而承销的证券公司为降低风险,则有一个协商定价的过程。它们既要判断发行人的行业前景、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又要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走势,因而不同行业、不同质地的企业股票发行定价将可能有较大差别,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股价走势将会趋于平衡,从而使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风险、收益也趋于均衡。6、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奠定基础,促进证券市场制度体系与国际接轨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国际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原则一致。通过与国际市场接轨,股票发行方式将更加灵活多样,为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融资创造了较为畅通的渠道。第七章、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实行股票发行审批制时,股票发行定价实行指导性价格,远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实行券商包销制度,发行人因而不易出现发行失败。实行核准制后,如果新股发行价格定得过低,本应募集的资金数额会减少;如果发行价格定得过高,又存在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就可能出现发行失败。股票发行失败主要有以下原因: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新股发行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市场环境由高涨转为低迷,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的证券失去兴趣,导致融资成本过高;证券定价过高或者其他条件设置不当,投资者在发售过程中拒绝认购;承销商推销能力不足或市场定位失误,不能预期完成认购。 (1)股票发行因法定原因被停止或撤销,认购人只能得到返还认购款及利息。(2)在包销条件下,承销商需对投资者认购不足部份予以包销。(3)发行完毕后,股票上市挂牌跌破发行价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六章、核准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2.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三章、《证券法》对核准制的有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发行核准制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了发行人自主选择券商、协议确定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原则《证券法》第22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规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发行人选择承销商和确定发行价格都趋向于市场化,市场选择发行公司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为实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第四章、发行人自主选择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从公司发展战略和寻求发行上市需要出发,自主选择其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中国证券业协会2000年发布了《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标准,对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考评。积分前8位的授予“信誉主承销商,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发行承销业务优先受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履行其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义务。在1年的辅导期内,需要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顾问服务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成立内核小组,并按内核程序对决定推荐发行的公司出具推荐函。要明确推荐意见及其理由,正确评价发行人发展前景,阐明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揭示发行人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等。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司布后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发行人获准发行股票后,将与承销商依据公司价值和一级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定价和发行方式都将更多吸取国际市场的经验,趋于多样化和市场化。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也将对市场状况作出判断,选择认为适宜的时机发行股票,以尽量保证发行成功。

3.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二章、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逐步成长起来的。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法规不够健全,市场各方参与者不够成熟,要求上市的企业过多且质量参差不齐,各行业、各地区发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观调控和严格审查,因而对股票发行申请采用了审批制。审批制是一种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股票发行管理制度。这主要表现在: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标分配权的政府部门对希望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层层筛选和审批,然后做出行政推荐;监管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进行审查。实施这一制度,对于当时协调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筹集资金和调整国民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是:用行政办法无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事项高度集中管理,减少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制约了中介机构的发育;一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虚假“包装,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发行额度计划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发行审批中出现“寻租现象。在市场自律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规范发展,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证券法》在借鉴国际证券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股票发行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股票发行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部门预先制定计划额度、选择和推荐企业、审批企业股票发行的行政本位,确立了由主承销商根据市场需要推荐企业,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审核表决的规范化市场原则。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机构健全股票发行中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标准,审查发行申请是否符合这样的法规和标准,即发行人对投资者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充分、完整。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体制开始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2001年3月17日,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这是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二章、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

4. 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本文介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分类和特点。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特点主要五点,以下为详细内容:
各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
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
核准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1条、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5. 股票发行制度的介绍

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而言,表现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

股票发行制度的介绍

6.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五章、核准制下招股说明书披露要点

依照我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6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对实行核准制以前的招股说明书从内容和形式都作了重大变化。新的招股说明书特别突出了以下披露要点。 首次披露发行人如何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的安排和对投资者服务的有关承诺,以及涵盖所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备查文件。

7.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特点

1、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通过确定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发行条件,尽力排斥劣质证券的发行,依此,并非各种公司无论其规模及营利能力均可公开发行证券,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才可以发行证券。2、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严格地说,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保证法律规则的贯彻与实施,于审核期间,若发现发行人资格、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者,应禁止其公开发行;目口使发行人资格及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也有权不核准其发行证券。3、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如发现存在其他违法情势时,有权撤销已作出的核准与批准,且证券监管机构撤销已作出核准的,无须承担责任。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特点

8. 股票的发行制度

股票发行制度指股票发行人在申请发行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包括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的规范。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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