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中的一个案例分析

2024-05-16

1. 国际贸易 中的一个案例分析

.(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诺,A上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在被发价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被发价人,发价可以撤销,但本案A商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上商已作出承诺人商撤销不能成立出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国际贸易 中的一个案例分析

2. 国际贸易几个案例分析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 
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所以,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因为信用证业务就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卖方如果自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按时交货,卖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寻求法律解决。
卖方没有权利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支付。

3.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

第1,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在信作证操作中,银行负责审单,并不负责调查单证的真实性。只要受益人出具了合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
(这一点考核的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条件下,受益人和付款行之间的“单据交易”)

第2,进口商应如何处理?
既然进口商发现提单是倒签的,就说明一个事实:该船实际开船日期和提单上载明的开船日期不相符。这一点,进口商可以凭倒签的提单和其它能证明实际开船日期的单据,向出口商和船公司索赔。当然,能证明实际开船日期的证据,常见的有港口提供的该船只在港口停泊的记录,还有船长提供的船舶的《航行记录》
(这一点考核的是:索赔的对象如何选择,和如何索赔。即:凭证据向出口商和倒签提单的船公司索赔)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

4.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求。。 急。。。

1.有效保护是指全部保护措施(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生产过程的净增值所给予的影响。有效保护率就是由于各种保护措施下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 
若以ERP表示有效保护率,V表示自由贸易条件下某一生产过程的增值,V’表示在各种保护措施作用下该生产过程的增值,则有效保护率可以表述为: 
ERP=(V'-V)/V×100% 
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2.肯定构成商标侵权
希望采纳

5.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必须如实提交。虽然装船通知和供应商证明是同样的作用,但是名称不同,格式不同,开证行也可以此作为单证不符,可以拒付或者扣除单证不符费用。这个要跟买家好好商量,其实处理结果全由买家决定的!
2.受益方有一定的过失
3.可以试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发一份供应商证明条款,但其实这件事主要就是买方已经打算不接受该货物,而且也出现了对他有力的状况,所以无论怎样出口商也必须做出让步,降价应该是唯一的处理方法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6. 国际贸易案例

你对你出口的公司的了解不够深刻,这个是 你出口失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出口选择FOB,或CIF都比CFR要号 。。(这个是和你公司的实际结合起来总结的 )

我是学贸易的学生,多多指教。。。

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6,从中国运输货物的国家达10天以上,那么90天见票后付款交单(D / P在90天以后的视线),这样的规定不使感 - 因为D / P付款交单单,也就是说,付款人必须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长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运输,该文件的货物到达之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但早在占压资金,D / P远期付款交单条件等货物到港后,影响支付给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运输时间10天左右,但文件也几乎在同一时间到达,甚至比银行在货物到达后,D/P90天的付款条款不适用,并能可谓是多余的,毫无意义的。 
因此,卖方接受并不排除 - 后10天货到香港,买方肯定需要的文件传送,D / P付款的原则,无论是转发的天数,为了带走文件时,一定要 - 这是主要的区别D / P和D / A 
 
 7,卖方应负责的损失 - 因为合同条款是FOB卖方将货物装后,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货物的合同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质量的条件下。货物在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导致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卖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我发现这样做合理的线 - 因为信用证是独立的处理开证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资信证明文件支付,没有实际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绝发卡银行,该行是有道理的。 
 
(1)开证银行的差异符合UCP600的规定。 
(2)该业务的一个错误是误解信用证的,的信贷不明白的只是数量和装运的字母是不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条款和改变的意义后的信用证后,作为开证行指出:允许分批装运总量为500吨。一个公司,因为它错误500吨400吨和100吨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记录在转运的话,提交的提单,这也是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拒绝支付。 
正确操作:8月31日500吨的货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装到目的港,如何交单的谈判。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8. 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