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分析1

2024-05-14

1.  投资环境分析1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评价
智利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其经济发达程度在拉美属中等水平国家。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682.5亿美元,人均47400美元,已保持17年的持续增长。如果智利的经济能继续保持目前这种良好增长势头,那么可以预见在未来的10年内,将进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
智利的经济改革真正始于70年代中期,这比拉丁美洲其他国家提前了许多年。自1988年实行全民公决后,智利的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拉丁美洲地区,智利已表现出明智的领导地位。此外,智利的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还帮助加速了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改革进程,打开了拉丁美洲的市场,尤其是吸引了国外矿业投资。据估计,1999年,智利的矿业生产将增长11%,其中铜产量将增长14.6%,达420万吨。1998年智利的外国投资比上一年增长6.4%,达到65.5亿美元,其中39.9%的外国投资投入了采掘业。
从经济角度来看,其重要地位在于:智利作为国际市场中的一员是非常有竞争力的。1996年它的出口额已超过160亿美元,约占其GDP的27%,而铜出口收入几乎占了全部出口收入的40%。目前智利已与Mercosur成员国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与加拿大签订了一份双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已于1997年6月生效,这将有助于智利在不久的将来进入NAFTA组织。
智利是世界上经济最开放的国家之一,受自身经济特点所决定,智利经济走势极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困扰和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智利经济繁荣的景象被蒙上了一层阴影。虽然是连续第15个年头经济增长,但增幅大大回落,1998年,智利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4%(1997年为7.1%),为90年代(1990年除外)的最低增长率。1999年智利经济出现自1983年以来的首次下滑(-1.1%),但经过短暂调整,2000年又迅速恢复增长,达5.4%,估计GDP可达711.5亿美元,人均4940美元。
总的说来,智利政局稳定,社会也是安定的,这种状况在新的一届政府中将继续下去。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评价
智利是拉美国家中同我国交往较早的国家之一。1961年,我国在智利建立了中国进出口公司商业新闻办公室。1965年,该办公室改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务处。1970年12月15日,中智建交,智利成为南美洲第一个同我建交的国家。建交后,两国关系顺利发展。到90年代初,军政、经济高级官员互访不断。
1992年11月,智利总统艾尔文作为智利第一位国家元首访华,推动两国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此后,两国官员互访更加频繁。
中智建交以后,双边贸易开始正常发展。目前,智利已发展成为我国在拉美地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对智利的出口额在逐年增长。1998年,中国向智利出口金额6.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54%;进口金额4.21亿美元,增长1.45%;贸易顺差1.9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4.7%。2000年双边贸易额达21亿多美元,为仅次于巴西的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中智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我国从智利进口的商品主要是铜、铜精矿砂、纸浆、鱼粉、硝石和木材等。我国向智利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轻工业品、纺织品、服装、化工医药原料、手工工具、机械设备、小五金、小农具等等。
根据中智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规定,两国之间成立了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在70年代,由于智利发生政局变动等历史原因,混合委员会的工作未能正常运转。从1979年以来,在中智双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混合委员会逐步恢复正常工作,基本上每年轮流在对方首都举行会议,讨论和研究双边之间经贸问题。通过混合委员会,增进了两国之间经贸的接触往来,促进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
结论:中智两国有着传统的经贸友好合作关系,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3.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分析和评价
智利政府十分重视吸引外资,早在1974年军政府上台之初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即第600号法令,并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后又不断修改,规定对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一视同仁。1985年,智利政府公布了外债资本化的第19号条款,修订了公司税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减税、方便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的规定,加上近年来智利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智利被外国投资者认为是拉美最有吸引力的国家。根据标准(Standacd&Poors)公司投资风险分类,智利已被列为BBB级。这是自1982年8月债务危机爆发以来第一个拉美国家达到这一等级。因此,智利已成为外国投资低风险国家。
智利外资来源国主要为美国,约占外资的一半,其次有澳大利亚、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资、扩建及相关项目必须由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所有投资项目申请的最后决定权归总统,行政当局一般不进行干预。矿业和石油开采已全部开放。
智利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没有加以限制,外资最高的投资的比例可达100%。
从目前的情况看,外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制造业、能源、电信和基础设施等方面。
智利外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外国投资者,一旦将资本和项目在智利中央银行、智利外资委员会以及商业部门办理有关立项、资本注册和公司注册手续后,即被认为是一个合法的智利企业,包括进行合资或购股项目的人员,便可享受与智利本国企业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有关的投资项目手续(不包括债务资本化投资),包括智利中央银行对带进设备价格的评估和审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办妥。
《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方式,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汇,有形资产,可以是资本化的技术,以及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贷款,外债投资,利润转为投资等等。投资者可以在3年后抽走投资资本。投资的技术和原设备折卖为现金抽走时,若不高于或保持原价格水平,不须交税。若高于原价格折卖时,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纳增值税。投资者汇出利润不受时间限制。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折成所需外汇汇出。根据外债资本化第19条款规定,债务资本化投资,前4年净利润可在第5年汇回。每汇出的利润不能超出利润总额的25%。第5年及此后各年所得利润可全部汇回。在前4年中汇出利润时,需按利润的32%交纳提前汇出费。债务资本化投资资本10年内不能抽回。否则按原投资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提前抽回费。
外资法对外商在智利投资应办的手续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智利执行优惠的外资政策:
(1)对外资企业实行稳定和优惠的税收政策
1977年政府宣布从外国投资创收的利润中征收的固定税率为49.5%,10年内保持不变,后来又延长至30年不变。1993年政府又决定在重新修订的外国投资法中,将对外国投资创收利润征收的固定税率从49.5%减至42%。这使智利在吸引外资方面具有更大的竞争力。
另外政府还规定,外国资本在第1、2、10、12行政区内进行的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其所得税减免10%,可以得到产品出口价值10%的政府津贴(每年不得超过250万美元),还可获得项目年度劳动工资总额17%的国家信贷资金。在计算税金时允许固定资产按5年期快速折旧,项目投资生产前的费用在正式生产后5年内分期摊还。
(2)允许外资用智利的债务投资智利矿产勘查与开发项目
这就是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综合型的债务股权转让计划。它对发展智利投资项目,特别是矿业投资项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当时智利债务过重,偿还能力不足。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之中,政府制定了专门的规章以支持这一计划。在计划实施中,有相当部分的智利债务转为矿业项目的股权。1983~1992年间,外资企业共使用了92亿美元的智利外债购买智利国有资产(包括矿产勘探和采矿权)。这一方面减轻了智利的外债负担,同时又可使外资企业带进新的投入。例如Homestkke矿业公司以5700万美元债款租用Hveso金矿为期10年的采矿权,并投资100万美元进行矿区勘探、建设堆浸厂;英美矿业公司和加拿大Comino公司以4700万美元购买了马尔泰金矿,并投资3000万美元建设矿山生产设施;加拿大LAC矿业公司用1900万美元购买了托基铅锌矿,并投资600万美元扩建选矿厂。
(3)允许外企转让矿权
这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美国犹他公司和盖蒂公司在结束了埃斯康迪达铜矿的勘探评价后,将采矿权转让给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银行金融组织联合组建的公司,由该公司出资建设大型露天开采的铜矿山;美国圣约瑟矿业公司在完成因迪奥金矿的勘查评价后,向加拿大LAC公司转让了采矿权。
(4)免收权利金
经济学家通常认为权利金是矿山企业需缴纳的最重要的税费之一。因为不管矿山是否盈利这笔费用都必须支付。智利多年来一直未征收权利金,这对矿业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4.税收制度分析和评价
智利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附加税、资本收益税、强制性利润分成、预扣税、不动产税、采矿特许权税、增值税、进口税、印花税、社会保险等。
智利公司税收方面的规定,一直在不断修订和增补。1992年,外资的固定总税由原来的49.5%降为42%。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但年销售量在3.6万吨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征收有色金属矿石所得税外,还加征附加税,附加税为35%,主要适用于在智利经营的外国公司汇回或分配到国外的利润,外国公司也可选择将所得税和附加税合并为固定税率42%。股息税税率为35%,分公司利润税税率为15%,预扣利息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8%。折旧费率:机械5%,各类工具10%~20%,汽车10%~14.3%,建筑物1%~4%,等等。
采矿特许权税。智利不征收权利金,仅征收采矿特许权税。一般按土地面积的公顷数征收。包括两项收费:一是应特许权要求而付的法律费。勘查收费,申请地面积在30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0.19美元;超过300公顷的,每公顷1.50美元。对于采矿,申请地在10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为0.38美元,超过600公顷的为1.87美元;二是年度执照费,勘查活动,每公顷0.83美元,采矿活动,每公顷4.18美元,非金属及河流沉积矿产开采每公顷1.38美元。
为了鼓励长期资本投资,限制短期资本的进入,特别是限制短期搞投机的资本的进入,智利政府于1991年规定,按资本进入时间长短征收短期资本进口税。税率最低每月为0.1%,最高为1.2%,累计1年时间征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智利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利润税是可以选择的,并受法律保护。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规定的税种有两种,第一种,企业利润税15%,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业都必须交纳的税,每年4月份完税。第二种是外资利润汇出时才征收。有三种不同的税率供选择:①35%可变所得税,国家进行不定期调整;②42%固定所得税率,适用期间自投资活动开始为期10年,并适用于开采自然资源的矿产业,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者,固定税率为期20年;③40%基数利润汇出税。
外国投资者,在选定利润汇出税后,与智利政府签订执行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以后,投资者对所选择的利润汇出税率只有一次更改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对所汇出的利润或抽走的资本,按规定完税后,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兑换成所需外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若将所得利润购智利产品运往国外,按一般出口对待,出口结汇向智利中央银行办理。外国投资者或企业,有外汇使用和汇出权,在出口所得外汇汇出时,须按利润汇出征税。
外国贷款应按照智利外汇法条例或按外国投资法进入智利,必须在智利中央银行进行登记,以便于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的汇出。贷款进入智利后,应折成当地货币。外国投资者偿还贷款本金汇出时,不需征税,但付贷款利息汇出时须交4%的税。无论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出,均在完成15%利润税后进行。
实行纳税优惠是智利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措施之一。
智利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纳税优惠,原则上与内资一样,即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外资享受的纳税优惠程度,由外国投资者与外资委员会谈判决定。欲享受纳税优惠者必须向外资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智利法律规定,在交纳所得税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决定选择适用外资法规定的一般税率,也可以选择开业后10年内的不变税率。但是,相对而言,一般税率低于不变税率。
关于纳税优惠的具体措施,自1974年以来,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令,对纳税优惠作了具体规定。大体说来,智利是按产业加以确定的。
(1)对开发森林的纳税优惠
智利1974年颁布的第701号法令,确立了森林地带的法定范围及适宜开发森林的地区,并且具体规定了鼓励开发森林的纳税优惠措施。法令规定,对于开发森林所得收入,可以扣除50%的追加税。但是,木材加工及与此有关的生产活动所得的利润,不能享受第701号法令规定的纳税优惠措施。
(2)对石油业的纳税优惠
根据1975年颁布的第1089号法令规定,从事石油事业承包人可享受纳税上的特别优惠措施。即承包人或者按通常的税率纳税,或者支付所得税。其纳税金额相当于所得报酬或服务费的50%。但是,不管适用哪一种纳税方法,总统都可能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扣除10%~100%的税收。附加价值税和关税也可适用同样的减免措施。出口碳氢化合物可以免纳关税和其他税款。
(3)对原子能企业的纳税优惠
根据1976年9月30日颁布的第1557号法令规定,从事原子能项目的承包人可以与从事石油业的承包人一样,享受纳税优惠。
(4)对从事沿海地区贸易的贸易者的纳税优惠
法律允许拥有智利船籍的船舶从事沿海地区的贸易,并且可以享受减免附加价值税的优惠。
(5)对进口原材料、生产资料的优惠
法律规定,不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国内投资者,凡进口生产资料都需要交纳进口税(按到岸价纳税)和附加价值税(按到岸价+进口税交纳),但可以享受以下优惠:①延期交纳生产资料的进口税。1987年颁布的第18634号法令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进口税,可延期交纳,期限为7年。如果每年的出口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则可免纳进口关税。②免纳生产资料附加价值税。1976年颁布的第635号法令规定,按外资法设立的生产企业,如果进口的生产资料等属智利国内不能生产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经济部门同意,可免纳附加价值税。然而,由于申请批准免纳附加价值税的手续非常复杂和费时,所以,后来采用进口时先交纳附加价值税,后办理退税手续的方法。③退还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关税。根据1988年颁布的第18708号法令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以支票形式退还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通过第三者进口的原材料也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5.关税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智利实行统一关税制。税率为11%,进口商品按CIF价交11%的关税和18%的增值税。进口商品销售到最终消费者手中后,进口商可获得18%增值税退税。有些进口要在11%的关税之外征收附加税:①二手货征收货物进口关税税额50%的附加税。②空运货物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税额2%的税。
对某些昂贵的消费品要征收奢侈品税,其税率为50%。
智利自70年代后期以来,逐步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在进口方面,各种限制在逐步减少。目前,除危害国家安全、有伤风化及部分奢侈品外,均允许自由进口。智利于1979年已实现了10%的统一进口税率。目前的关税率保持在11%左右,同时对进口货征收18%的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外汇支付,经报请中央银行后,由国内商业银行根据进口申报及货运单据原件办理,汇率依同业银行汇率确定。智利政府还规定,对于资本货物和中间产品的进口,可根据国内企业的具体情况,缓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为鼓励出口,出口商享受税收、资金等方面的优惠。其中出口退税的比率依出口额大小确定。商业银行可提供多种外汇和比索信贷。出口商收取出口所得外汇期限为150天,他们可以购买所得外汇收入的10%(上限为500万美元),作为经营活动的开销。另外还可购买10%作为国外经营的成本。
6.外汇管理制度
智利的外汇管理较松,现有两个外汇市场。除上面所说的官方外汇市场之外,还有一个平行外汇市场。平行外汇市场也称自由外汇市场。官方外汇市场与自由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买卖差价少则1~2比索,多则6~8比索。在自由外汇市场兑换外汇不受限制。报纸上每天都公布比索与美元的兑换率,包括官方市场兑换率、协议美元兑换率以及自由市场兑换率。私人团体在这两种市场上都能以自由协议的汇率进行交易。
7.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分析与评价
智利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在智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在中央银行登记注册后便可经营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不限。
智利经济部是制订国家经济政策(包括外贸政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央银行是外贸政策的执行机构。智利对外贸易事务归外交部经济司统一管理,它通过国内的各种委员会和设在世界各地的办事机构,领导和协调智利全国的进出口商和各行业的数百家企业。智利中央银行在进口货物的审批、非关税壁垒和外汇管理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除军用物资外,对出口产品和出口目的地均不加任何限制。出口商品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必须通过商业银行结汇,并到中央银行登记。授权商业银行购买出口商全部即期外汇。允许出口商在一特别的外汇帐户保留5%的出口收入,并可从此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旅行费用、咨询费、银行费用、佣金及与出口有关的其他费用。但任何此类帐户在12个月内累积额不得超过50万美元。国家铜矿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存入中央银行的特别外币帐户,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从此帐户中提款。
为使对小额出口实行退税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符合条件的商品(大约占国家年出口量的6%左右)的出口商,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选择接受退税(出口收入结汇的120天之内)代替出口补贴。根据19024号法令,出口商可以收回支付的进口税,1990年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商品年平均出口额等于或少于500万美元。符合条件的产品目录根据其前一年的出口额每年修订。年出口额(按FOB价计算)也随之调整。对年出口额少于或等于100万美元的出口商的退税,相当于年出口销售净额的10%;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1500万美元之间的出口商的退税,相当于所出口销售净额的5%;对年出口额在1500万~1800万美元之间的出口商的退税,为年出口销售净额的3%。
(2)进口和进口支付管理
除了旧机动车外,大部分商品进口都没有限制。但必须通过当地商业银行获得中央银行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通过官方外汇市场对有形贸易的对外支付只有经签发进口许可证后方可支付。
符合文件要求的进口商不受所涉及债务期限的限制,都可获准进入官方外汇市场。
8.资本输出、入管理
1974年7月7日第600号法令(1977年3月18日第1748号法令对此法令作了修改)和《外国投资法》,对长期资本投资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国在智利投资必须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通过合同进行。矿业投资一般不超过8年,其他项目不超过3年。除了少数例外,投资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可由投资委员会的执行秘书批准。一般对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但关于此项事宜的特别协议已包括在上面提到的投资活动之中。除非在合同上有其他特别规定,投资3年后资本便可以调回。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或在10年内公司所得税率为42%,或按智利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度办理(按照这个制度,外国投资者应付税率为32.5%)。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任何外国贷款,都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第600号法令颁布之前进入智利的资本,如未选择执行此法律,仍可按原规定执行。合同规定石油部分由政府依据总统法令决定。此项法令的权利和义务由矿业部授予国家石油公司。
智利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外资最高的投资比例可达100%。外资投资者的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折成所需外汇汇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折卖为现金抽走时,若不高于或保持原价格水平,不须交税。若高于原价格折卖时,其超出部分需交纳增值税。根据1985年5月颁布的《外汇交易规则》的规定,外国人可以把在智利的债权转化为向智利投资的股份。根据外债资本化第19条款规定,债务资本化投资前4年净利润可在第5年汇出,每年汇出利润不超过利润总额的25%,第5年及此后各年所得利润可全部汇回。在前4年中汇出利润时,需将利润的32%交纳提前汇出费。《外汇交易规则》还规定,由债权转化来的上述股份,10年内不得抽回,否则按原投资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提前抽回费。
9.黄金管理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智利发行过3种金币,但每一种都不是法币。货币黄金交易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进行。不过私人之间的一般黄金交易可自由进行。只要符合黄金进出口交易的正式手续,包括在中央银行登记,那么黄金的进出口是不受限制的。

 投资环境分析1

2.  投资环境分析6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评价
玻利维亚位于南美洲中部,是个内陆国,也是南美地区最贫困的国家之一。普通玻利维亚人的年收入(1000美元)仅相当于拉丁美洲人的三分之一,大多数人还非常贫穷。玻利维亚经济结构单一,没有发达的重工业和轻工业,缺少高附加值的矿产品及其它产品的出口,农牧业基础设施落后,因此,玻利维亚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外国的援助,包括粮食和大多数日用消费品均需从国外进口。90年代以来,玻利维亚政府在经济和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出口产品从单一的矿产品向非传统产品转移。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为61.31亿美元,商品出口总额为11.01亿美元,1990-1995年年平均增长率为5.4%;进口总额为14.24亿美元,1990-1995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8.9%。1995年国际储备总额10.05亿美元,外债52.66亿美元。1997年玻利维亚国内生产总值是79.68亿美元,人均约1000美元,外汇储备10亿美元,外债45亿美元,通胀率6.7%,外贸总额30.72亿美元,其中进口18.50亿美元,出口12.22亿美元。玻利维亚出口的主要产品有铅、锡、锌、黄金、银、天然气和石油等矿产品以及农产品等。进口产品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工业设备、消费品和汽车等。玻利维亚的主要贸易伙伴是阿根廷、巴西、欧盟、美国以及安第斯共同体和南锥体共同市场国家。
农业是玻利维亚的支柱产业之一,就业人数占全国劳动力人口的47.4%。主要农作物有大米、土豆、玉米、小麦、甘蔗、棉花、咖啡和大豆等。农业发展迟缓,粮食长期依赖进口。
工业基础比较薄弱,主要有食品加工、纺织、制鞋、卷烟等工业,且多为半手工业式的生产。冶金、石油化工和钢铁工业处在开始兴建或筹划阶段。在独立后的160多年中,经历了190余起政变,更换了近70名总统。1982年9月在国内群众运动和日益恶化的经济危机压力下,军政府被迫提前交权,同年10月恢复了民主政府。
目前的联合政府继承了前届政府的宏观经济改革政策:自由市场经济信念、管理的非集权化、国有财产的私有化、加紧货币控制、通过促进教育和良好的健康来减少贫困。这些决策都得到了众多的支持。
在2000年4月,由于一项可能使水费上涨的供水工作工程计划引发了玻利维亚政局的动荡,政府在4月8日宣布持续90天的紧急状况进一步激化了冲突。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于1985年建交。1988年11月在玻利维亚拉巴斯举行了第一届双边经贸混委会,1992年3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二届双边经贸混委会。1992年5月,中玻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中玻经济贸易得到加强和发展。
中玻两国早有民间贸易往来。60年代我向玻年均出口数十万美元,但无进口。80年代初期,中玻双边贸易额增长较快,我向玻每年出口500万美元左右。同时,由于我间接从玻进口棉花,双边贸易额曾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但近年来,因玻经济困难,双边贸易有所下降。我向玻出口商品主要有:五金、机械设备、汽车、拖拉机、轻工、纺织和日用品等,我轻纺产品在玻市场很受欢迎,但玻可供我商品很少,自停止进口棉花后,我从玻一直无进口。
近年来,我国在玻利维亚开发了一系列互利合作项目,双方企业界成立了一些合资合营公司。
3.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分析和评价
自1982年以来,军方已停止对政治的直接干预。此后历届玻利维亚政府的经济政策都趋向于吸引国内和国外投资向亟需的领域投资,以促进私营经济部门的发展,使得公共投资能够集中在社会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上。作为这种改革措施的一部分,便是1991年的矿业法所确立的在矿产勘探和开采准许方面给予国内和国外公司的自由政策,以及更加透明的税收制度。玻利维亚新的矿业法规定采矿要进行土地登记,以减少令人烦恼的争夺土地的官司。同时,该法规也明确规定了采矿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并采取更加透明的税收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矿产勘探活动。根据该法规,采矿利润要上交25%的收入税,或上交毛收入的3%~7%的矿区使用费,这两项中取其中较多的一项。矿区使用费可抵消收入税。
玻利维亚政府于1991年2月通过了投资法。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有:鼓励和保障本国和外国的投资,承认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权利、义务和保障方面的待遇相等(国民待遇原则),资本自由汇进、汇出,货币兑换自由,进出口自由,签订投资保险合同自由,纠纷仲裁自由,允许签订合营公司合同,在确定月工资收入方面雇佣者与被雇佣者可直接签订协议。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玻对外国投资者的外汇的汇出与汇入不受任何限制,以低税率建立简单的财税系统。开办贸易自由区,在自由区内投资建厂,其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上者,五年内免税,包括地方税和综合税,如投资办农场,将长期免税。玻利维亚政府特别欢迎能提供就业机会的投资。
玻利维亚政府十分重视利用外资。截至1996年,已有约50家外国矿业公司在玻利维亚经营矿山,是1990年的5倍。近年来,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等相继在玻利维亚投资,美国在玻利维亚的投资着重于建筑业和采矿业,欧共体国家的投资倾向于生态环境和土木工程业,而日本的投资则着重于制造业和大型建筑工程。
4.工商管理政策
玻利维亚对外国人在该国兴办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和外商分行的规定,大致相同。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刚开始时,需由股东们签订法律契约,注明股东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管理员姓名、资本结构、利润分配的规定、合作期限、终结规定、争执调解办法和其它公司的有关规定,然后依照法律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备需有合伙契据,并向商业部登报或宣布成立。如果外商在玻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任命一个当地代表,办理设立、经营、破产程序与当地公司一样。
设立外贸公司的规定
在玻利维亚设立公司代表处,手续十分简便,一般只需到主管部门注册代表处名称、资本和合法住址即可。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注册公司的程序:在税务局登记,申领纳税人唯一登记证;在所在地区市政府登记;在贸易与股份公司登记处登记;在相应的商会登记(自愿)。②我国在玻国注册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另需准备的文件:国内派出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国内派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营业证书;国内派出公司法人代表派出合资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国内派出人员无犯罪证明和身份证明;国内派出人员职称证明(自愿),以及派出公司认为需要准备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由翻译公司全部译成西班牙语,在公证处进行公证,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再送玻国驻华使馆认证,到玻利维亚后还需送外交部再认证。
以上所有资料备妥后,应委托在玻利维亚正式开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玻国成立公司的有关程序申办公司。
因公赴玻普通人员申办签证手续规定
根据双方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我方持有外交、公务护照者可免办签证。持因公普通或普通护照人员需办签证和反签手续。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所需时间:需提前1个月向玻利维亚驻华使馆申请。②要求项目:照会或公函上应注明邀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及申请人出生日期及地点、工业单位和对外身份。提供邀请函、电。③签证情况:玻利维亚一般发给3个月有效的一次出入境签证。凡经玻利维亚赴第三国者必须申办签证。④反签手续:访玻经贸团组需提前将去访者的姓名、护照号、职务、访玻目的、停留期限及办理反签的申请传真至我驻玻使馆经商参处。凭上述材料及我驻玻使馆的照会在玻利维亚外交部领事司受理并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玻驻华使馆。一般情况下,反签手续办理时间为20天左右。
5.税收制度
玻利维亚的税收政策如下:
增值税13%;交易税为成交额的3%;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每年财务决算中获得利润的25%;国外受益人税:对外汇出源于波国所得收入时,需缴纳12.5%的国外受益人税;矿业附加税:矿山企业不再缴纳企业利润税,而改为缴纳矿业附加税;碳氢化合物补偿费: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销售风险合同中规定玻国石油公司的参股和给予有关部门的补贴办法。经政府批准,可采取加速折旧以提供税收优惠。利润和分红再投入矿业可以完全免税。
6.金融及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自由兑换,自由汇出。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的利润、股份转让等收入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汇往国外。
7.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
限制进口的商品
未在玻国注册的药品,正在患病的活动物,携带病菌或有害寄生虫或由农业部宣布含有毒物质的植物、水果、种子以及其它植物类商品,外国的彩券,废旧布料、麻绳、纺织类商品,有毒的、含放射性的矿物废料,仿货币、银行票据、邮票或其它有价证券的广告,不包括介绍钱币和邮票知识的书籍。
需提前呈请报批的商品
武器、弹药及相关的零部件、炸药及爆破品需报国防部审批,制造钱币、邮票、有价证券和股票的机械或仪器、硬币和纸币需报财政部审批,基础教育课本报教育部审批,电台和电视台的发射和接收装置、雷达装置、直升机、飞机报交通运输和民航部审批,麻醉药品、治疗神经性疾病药品、生物碱及附属药品报卫生部审批,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威胁或含毒性的商品报持续发展和环境部审批。
8.关税政策
玻利维亚于1990年9月8日加入关贸总协定。近年来,玻利维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灵活贸易政策,取消了关税统一规定,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税,简化出口手续。各类商品进口无需许可证,进口物品征收增值税,以物品的CIF价征收。如果进口的原料已缴了进口关税,在加工制造和出口后退税,加工过程中对使用当地材料无限制。鼓励各国公司在玻利维亚搞来料加工及临时保税仓储和批发业务。
关税
玻利维亚现行统一关税税率为10%,书刊、杂志的税率为2%,资本货物的税率为5%。
保税区
工业保税区,建在政府特别划定的区域内,为全封闭式并配套有开展各类生产活动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在工业保税区内主要是组装加工业;贸易保税区,主要职能是商品的限期仓储,同时可向玻利维亚国内市场分拨商品。
9.经济司法与仲裁制度
玻利维亚企业和居民个人受制于市场的这三重罪恶,腐败、犯罪,以及几乎不能给追索权带来什么前途的不具有预见性的司法体系。
玻利维亚司法系统严重缺乏效率、普遍腐败且面临政治干预问题。为了使新的立法和行政机构能更有效地运行,司法系统必须公正有效地运行。在玻利维亚已经进行必要的改革,其中包括法制教育、完善司法管理和案例流动管理,以及包括替代的庭外争端调解系统发展之类的程序改革。它们还需要加强刑事司法系统,以解决与该区域毒品走私有关的日益严重的犯罪和暴力问题。

3. 投资分析报告的投资环境调查分析

任何一个行业、企业和项目的发展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外部环境。在中国,各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等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了解目标区域的投资环境对投资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千讯利用多年积累的区域经济数据库(数据内容包括当地的国民经济发展指标、人口与就业、物价与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第一、二、三产业及子行业发展指标、对外贸易等。)以及与各地调查机构的紧密合作关系,可为客户提供真实详尽的投资环境调查报告。  投资环境调查分析分为针对区域总体投资环境的调查分析和针对具体项目在特定区域的投资环境调查分析。  具体内容:  (1)硬件环境(产业链环境、交通环境、运营基础环境、通讯港口环境、市政环境)  (2)市场服务环境(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人力资源环境、产业环境、物流环境、科技环境)  (3)政策和政府服务环境(政策法规环境、政府服务环境、投资保护环境)  (4)人文环境(文明意识、价值取向、创业精神、交往操守、创新氛围)。

投资分析报告的投资环境调查分析

4.  投资环境分析3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
在传统上,秘鲁是一个以农、矿为经济基础的国家。其经济水平在拉美国家居中等地位。秘鲁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12大矿产国之一。石油自给有余。毒品、美元对秘鲁经济有着重要影响。藤森总统执政以后,积极推行经济稳定计划,全面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了恶性通货膨胀,实现了重返金融体系的目的。但目前经济仍然困难,资金短缺,投资乏力,这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1995年秘鲁总统大选,藤森获得64%的选票当选。藤森上台后,传统政客盘踞的议会和腐败成风的司法机构严重阻挠其改革方案的实施。针对这种情况,他采取了果断措施,下令解散议会,改组政法部门和整顿国家权力机构并成立一院制立宪议会,通过了新宪法。藤森在第一任期内,取得了两大政绩:抑制了通货膨胀,复兴了秘鲁经济;平息国内暴力、打击恐怖主义,实现社会稳定。政府得到全国上下一致拥护,社会和政局稳定,是外商外资进入秘鲁的有利条件。2000年11月,藤森因政府中高官亲信腐败丑闻而遭国会罢免总统职务,藤森也滞留日本,但预计社会和政局稳定将会继续。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
1971年11月2日中秘两国建交。建交后两国关系发展顺利。两国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正常进行。同年11月,秘鲁动力和矿业部长访华,两国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议;1972年8月又签订贸易协定。在藤森第一届总统任期内,两国政府高级官员来往密切。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有钱其琛副总理、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地矿部部长朱训、国家科委副主任朱丽兰、广东省副省长卢瑞华、中联部副部长朱善卿等访问秘鲁。1991年以来,秘鲁总统藤森、空军司令贝拉尔德、第一副总统兼参议长圣罗曼和国防部长托雷斯等先后访问了中国。
中秘两国经贸发展良好。两国成立了政府间的“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并于1992年4月在秘鲁利马召开了中秘经贸混合委员会第1次会议。1992年11月,首都钢铁公司参加了秘鲁铁矿公司的拍卖招标,以1.2亿美元中标,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一直欠佳,其中尤以劳资关系难以处理。
3.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秘鲁实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吸引外资是秘鲁现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秘鲁政府首先制订了外资投资法。秘鲁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批准了《外国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专利和商标许可实施细则》,并立即生效,其中对外国投资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可以用无形财产进行投资。②除非有特别法律明确作出限制,否则对外国投资的数额、其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比例、经营范围不作限制。③由秘鲁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经过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批准而自由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但转让后应当登记。④取消了限制将股息和利润汇出秘鲁的,不需要求汇出时必须事先经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资必须事先得到批准,但投资后仍须进行登记。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本国公司同等的权利,并向外国资本开放所有经济领域。⑦外国投资者无需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即可将全部资本和红利汇往国外,红利汇出时按10%税率纳税,专利使用费税率为28%。
秘鲁的外国投资法规是拉美国家中最自由宽松的法规之一,它突破了安第斯集团第291号决议的范围,不仅承认外国直接投资,而且认可间接投资。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秘鲁正在进行几项改革:①外贸机构改革。为了突出外贸在秘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政府对外贸机构进行了调整,停止了外贸协会的业务活动,其职能转移到工商旅游一体化部(简称工业部)。这种调整是为了强化政府外贸机构的职能,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作风,减少中间环节,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②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吸收外资。例如,从原先严格限制外国在国内开设银行,或投资某些行业(如石油、电脑等),现在已取消限制,对外资利润汇出的限制,现在也基本取消。③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自由兑换,汇率自由浮动。这一措施减少了人们的顾虑,促进了资金的回流。④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体措施有放开物价、取消补贴,对国营企业实行私有化,减轻国家负担,实行平等竞争等等。
秘鲁在矿业部门实行的私有化,自1992年5月26日到1994年1月25日,共以市场价格拍卖了7家大型矿业公司(其中秘鲁钢铁公司为我国首钢公司收购)。现在,外国公司可以直接购买现营矿山(包括设施在内),可以通过参股参与新项目。秘鲁最近私有化的国营矿业公司主要包括:Condestable(铜,1992),Hierro Peru(铁矿,1992),Cerro Verde(铜,1993),Yintaya(铜,1994),Centromin(铅锌,1995)等。迄今为止Minero Peru公司销售股票收入已超过10亿美元。
秘鲁的矿产储量只有5%得以证实,政府下决心彻底修改与矿业有关的法律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并于1992年颁布了新的矿业法。1996年5月颁布新的矿业地籍管理条例。秘鲁政府颁布的新法律被认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证能较快地获得矿权。只要矿权的持有人按规定每公顷土地每年缴纳1到4美元的租费(称为矿权特许权费),这种权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销。明确了矿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矿权人有广泛自由安排投资的数额和时间,对是否投产可自主作出决定。同时,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经营其产品不受限制,可自由处理销售过程中所得到的任何外国货币。只对经营活动中所获利润的分配征税。应支付的税率加在一起不超过可分配收入的37%。当投资不少200万美元时,税收、汇兑和各商业条款保证10年不变,而投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时,则15年不变。
限制投资的产业
对于外商申请石油、天然气等矿产勘探开发活动,法律则允许用特许的方式进行投资,期限为20年。但是,禁止外商向距离国境50公里以内的矿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投资。
关于投资比例
秘鲁对企业中内、外资比例有明确规定。其规定主要表现在提高内资比例和限制外资投资比例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如要享受安第斯共同市场自由化计划所规定优惠,就必须在15年内逐步把外资企业转换为内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就是说要逐步提高内资的投资比例。法律还规定,新举办的企业内资必须逐步做到超过50%的比例。已营业的老企业的内资比例3年后须达到15%以上,5年后为30%,10年后为45%,15年后达到51%。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基础工业和金融、运输、通讯企业以及出口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和旅游企业。
外商向商业银行投资,其投资比例允许最高为1/3。
另外,根据1988年10月22日《第193-88-EF总统令》规定,外债可转化为股份。适用对象为中长期公债以及短期运行资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扩大新项目和现有出口项目。
当地资金的筹集
秘鲁不允许外资企业在国内筹措长期资金,但可以筹措短期资金以及不超过3年的中期资金。
汇款和再投资
秘鲁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是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的。
对利润和红利汇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1年汇往本国的利润和红利的金额,限于其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注册资本的20%。
对使用国产原材料之外资企业汇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使用国产原材料、且对当地的经济开发有贡献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出口比例,增加汇款金额,并可超过20%的限度,关于增加汇款的条件及可增加汇款数额的规定有三:①根据出口的增长情况,决定汇款的增长率。法律规定,出口企业的出口率每增加10%,汇款率则可提高1%,最高可提高到7%。②根据外资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比例,决定汇款增长率。如使用国产原材料的比例为50%~65%的,汇款率可提高1%;如果为65%~80%,汇款率可提高3%;超过80%的,可提高5%。③根据地区开发情况决定汇款增长率。秘鲁根据各地区开发情况,将全国分成6种类型,且按地区类型决定汇款率。目前,从利马-卡亚俄地区到贫穷地区的汇款增长率分别为0~0.8%。
对基础产业汇款的规定。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向基础工业投资,法律规定,石油、矿产等基础工业,如出口率达到80%,所得的利润可全部汇出。旅游观光企业的利润也可以全部汇出。
4.工商管理政策
在秘鲁开办公司,手续比较简便,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①要有固定办公地址;②有个人身份证件(有临时居住证也可以);③设股份公司(S.A)股东要3人以上,设有限公司(LTD)2人即可。注册资本不限。申请人具备以上三条,即可向不同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纳税证,很快即可批准。
外商在秘鲁投资,手续也很简便,外国投资者只要向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纳税证,注册登记,很快也会得到批准,取得投资证明。凭此证明投资者便可将利润汇往国外。
秘鲁吸引外资首先投向开发自然资源,如石油、矿产、渔业、农业等。
对于外商外资企业筹措资金事宜,秘鲁法律规定,不允许外资企业在秘鲁国内筹措长期资金,但可以筹措短期资金以及不超过3年的中期资金。
5.税收制度
秘鲁第23407号产业法废除了第18350号法中对产业的分类,以及根据不同类型产业给予财政税收优惠的政策,即秘鲁产业法给予税收优惠的依据不再是产业的性质,而是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其目的是鼓励投资者开发利马-卡亚俄以外的贫困地区。秘鲁税收有以下几种类型:
(1)所得税
秘鲁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是来自秘鲁境内不动产的净收入、在秘鲁提供个人服务的收入、在秘鲁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所获得的红利。为了确定外国公司的纯收益,税法规定所有在秘鲁付出的费用和为创造收益与保护资源所必须的费用,均应从毛收入中扣除。付给非居民的专利费、技术咨询费、利息和薪水,只要受款人在秘鲁已经纳税,均可被视为应扣除的费用。
所得税按月支付,税率为32%~57%,每年还要进行一次最后的调整。分公司的利润按与公司税相同的利润纳税。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后的增加值,其税率一般为6%,但还要根据当年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在秘鲁注册的公司在国外获得的服务报酬,按40%的税率征税。支付给外国公司的红利必须从收入中扣除40%,但如果获得这项收入的公司其本国税率超过30%,扣除比率可降至30%。支付给本国公司或个人的红利按基本所得税率征税。支付给外国债权人的利息、公司债券利息以及其他不记名债券利息,应从收入中扣除12%;用于开发目的的贷款利息支付,以及为在秘鲁投资建厂给国外支付的利息,按10%的税率征税;在中央储备银行注册的国外贷款利息的支付享受免税;支付给外国公司的专利、商标和技术咨询费,在事先扣除32%后,其余68%按40%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税率为27.2%。
(2)营业税
秘鲁营业(销售)税普通税率为16%;对生活必需品免征营业税,但对奢侈品征10%~116%的附加税。第23407号法规定,设在利马-卡亚俄地区以外的公司在开业的第1年免征80%的营业税,第2年免征60%,第3年免征40%,第4年免征20%。但从安第斯集团以外的第三国进口的而且是该集团成员国能够生产的产品不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3)采矿税
秘鲁于1991年颁布的新法令保证了矿山所有人能尽快获得采矿权,如果所有人照章交纳税费(每年每公顷1~4美元),采矿权可永久不变。当产量和投资得到核实后,这种税费可酌情减免一部分。新法还规定,只对采矿公司来自经营活动的利润分配征税,税率不超过37.5%,并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税实行退税。投资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公司,税收和其它商业规则保证10年不变。
秘鲁执行对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秘鲁对外资的纳税优惠,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对举办在利马-卡亚俄地区之企业的优惠
法律规定,凡举办在利马-卡亚俄地区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款的优惠,其中,所得税最多可减免60%。
(2)对举办在其它地区之企业的优惠(边远、密林地区除外)
所得税最多可减免到90%。另外,为扩大出口而新举办企业以及为扩大原有企业规模或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的企业,如是设立在利马省的,则可连续10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企业资产税的20%~100%优惠,如是设立在利马省以外的、则可连续15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企业资产税40%~100%的优惠。
企业从利马-卡亚俄地区迁至其它地区时,根据不同地区(包括边境.密林地区),可享受3~7年减免所得税及企业资产税40%~100%的优惠。另外,还可从纳税额中扣除15%的销售税。
(3)对举办在边境、密林地区之企业的优惠
可享受免纳各种所得税的优惠。包括现行的和今后新设立的税款。如企业搬出利马-卡亚俄地区,则可免交企业资产税和各种销售税及部分选择消费税,期限为5年。
另外,外商如用纯利润投资或投资矿产业的,则可抵押3年的法人税,并且,在回收追加投资资金时期,法人税税率可降低1/3;外商如向旅游观光业投资,则可享受大幅度减免税款的优惠,如果是用本企业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最高则可免纳100%的税款。
(4)对进出口的优惠
举办在密林地区的外资企业进口特定商品时,可享受减免税款的优惠。产品出口企业进口生产资料时,可享受免纳销售税的优惠,2年内可免除出口生产额的40%。另外,当企业进口的生产资料的金额与出口额相等,可免纳进口税,期限5年。
6.金融
现政府撤销了前政府执行的“银行国有化的有关规定”。允许黄金自由买卖,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内自由持有、使用外币和携带外币出入境。
秘鲁不仅在利马设有一家证券交易所,而且还建立了全国证券委员会,负责管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秘鲁公司法规定,所有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均需在证券委员会注册登记,并有义务对下述情况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公司给予创始人、股东及第三者的特权和优惠,股票种类和平价,认股期限和条件,为认股人支付认股费用的信用机构地址,公司宪章和细则等。公司法还规定资本超过10万美元,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公司均须向税务部提供商品库存的资产负债表、总帐、分类帐、销售记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备忘录、股东和股票转让记录以及由独立的审计人员出具的证明等。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还须在秘鲁官方报纸《秘鲁》上公布其资产负债表。
国内有4家国家发展银行、1家抵押银行、1家金融发展公司、21家商业银行、1家外国银行和2家多国银行。
7.外汇管理制度
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的利润、股份转让等收入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汇往国外,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国内支配外币,秘鲁对出入境旅客携带外币无任何限制。
1991年3月生效的秘鲁《外国投资、技术、专利、商标转让实施细则》取消了23407号法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所作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无需外国投资与技术转让委员会(CONITE)批准。外资企业不仅可以自由支配销售收入中的任何外币,而且可以在外汇市场上自由买卖。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同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所达成的外国信贷契约,秘鲁金融法规定,贷款实际年利率不得超过资金提供国金融市场上头等证券现行利率的3%。至于其他类型的国外信贷契约,其贷款实际利率须由秘鲁有关机构根据对方金融市场的行情来决定。实际利率可被理解为债务人使用外国贷款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佣金和其他费用。
外汇交易可以使用除美元以外的其他15种外币进行,这些外币的汇率是依据它们在国际市场上对美元的汇率套算而决定的。
1991年,公司和自然人获准可以持有国外的外汇余额。秘鲁远期外汇交易没有作出规定。在国内银行可以设立外币帐户。
从1961年2月15日开始,秘鲁正式接受了基金协定第八条第2、3、4节规定的义务。
(1)外汇管理机构
外汇交易所被确定为负责购买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和施行支票,并负责为国外旅游者出售外汇以及向非居民回购外汇。
公共部门在国外借款及由政府担保的私人部门在国外借款,必须由外债委员会负责推荐,并得到最高法令的批准。公共部门必须向公债总署申报其短期负债情况,特别是自1983年1月以来,企业必须向公债总署提交他们的年度短期外债计划。
(2)对外结算货币
所有外汇市场都必须以规定的15种可兑换货币之一作为其营运货币,但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发行外汇证券只能以美元方式进行。秘鲁与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厄多瓜尔、墨西哥、巴拉圭、乌拉圭、委内瑞拉之间的支付,必须通过秘鲁中央储备银行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相互持有的帐户,“拉美一体化协议”中的多边清算体系来进行。
(3)贸易外汇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传统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设在秘鲁的银行确认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来融通资金进行。
(4)非贸易外汇管理
非贸易外汇收入不实行外汇管制。
除公共债务和利息支出外,几乎所有的非贸易外汇支付都不进行外汇管制。
利润的汇出要办理税务手续。国外对秘鲁石油公司的投资必须与秘鲁政府签订特别合同。
因商务旅行、观光旅行、教育补贴、家庭供养和医疗所需外汇购买数量的限制已于1991年取消。外国职工所得外汇收入的汇出不受限制。在国外旅行交纳30美元的税收已被废除。
(5)资本输出、入管理
秘鲁对资本汇出没有限制,包括未经担保的私人债务的分期偿还。
没有签订以新债抵旧债协议而从银行获得的短期贸易贷款,可以延长到协议签订后到期。用于这些债务的地方货币基金按照原始债务到期日存入设在中央储备银行的特别帐户。经中央储备银行允许,特别帐户的基金可以以外汇标价向国内贷出,但期限不能超过1年。
新增的外国投资必须向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登记。如果一个在秘鲁注册的外国公司想获得卡塔赫纳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它就必须允许由秘鲁国家投资者获得它们公司的股份,以便在30年内按规定把公司变成与秘鲁合资公司或者变成国家的公司。为了这个目的,在最初3年内,国家投资者在这类企业的股份要不少于15%;在10年后,股份要提高到至少30%;20年后至少达到45%;在30年期限结束时,至少达到51%。合资公司指国家投资者持有的资本在51%~80%之间的公司,国家公司指国家投资者所占资本在80%以上。
在矿产领域的投资根据由708号法令修改的矿产管理普通法管制。政府准许矿产享有特别税收待遇,并保证得到外汇。
(6)进口支付管理
为了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法律规定由特定的部门审定这类进口物品,符合临时准入制的条件可免征进口税。除了个别特例,进口货物必须按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征收16%的增值税(进口税除外)。免征增值税的是一些农产品、某些矿产品、燃料、药品和供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相当于0.2立方米的机动车)。进口关税的最高税率是进口价格的25%。
1991年,对所有进口货物不受限制地预付款的授权已被批准。还颁布了关于由国际公司在装货港预检的法规。
8.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分析与评价
从1990年8月开始,秘鲁政府解除了进口限制,除极少数商品外,其他商品进口均不需进口许可证。同时免除进口的活动物、鱼产品、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鲜牛奶、生咖啡、茶叶、种子、水果和普通药品在秘鲁销售的一般销售税,一般国家对秘鲁出口均无特别限制。
9.生态环境管理
外国投资者必须注意环境保护。1990年9月,秘鲁政府颁布了一部严格的全国性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法(第611号法令)。1991年10月,秘鲁又发布了637-91-CG决议,制定了一套具体实施办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反映了秘鲁政府对环境的重视,反映了公众企业界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和对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支持。
根据现行法规,绝大多数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事先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报告,特别是建筑、石油天然气开采、矿业、渔业、森林开发以及石化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和建设。有关的环境报告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水污染的控制,法律规定禁止向江、河、湖等水域倾倒固体、液体或气体污染物质。矿业和能源用水,事后必须经过再处理。法律还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废液的处理作了限制。在公共排水系统中处理工业污染须经事先批准。
法律对限制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作了规定。一些市政当局还针对各自所辖地区的汽车排放废气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各露天矿在开采过程中也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对空气的污染。
废弃物的存放位置距各种水体不得少于500米。往海洋中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联合国的有关标准。法律禁止有毒废弃物及化学品的进口。
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处罚比较严厉。严重违法最多可处以8年徒刑或者处以巨额罚款(相当于1500个工作日的收入)。
10.关税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秘鲁近年来进行了两项关税改革:取消进口限制,大幅度降低关税。
长期以来,拉美大多数国家,当然也包括秘鲁实行进口限制,如实行“进口配额制度”、“优先进口商品单和禁止进口产品单”以及“进口许可证”制度。此外,还利用汇率、海上运输、商品检验等多种非关税措施严格限制进口。
藤森上台之前,秘鲁进口关税为25%~110%,另有许多商品,如粮油、石油等均由国家控制,每年发放进口许可证,控制进口数额。
1990年8月,藤森上台以后,秘鲁政府解除了进口限制,除极少数商品外,允许一切商品进口,与此同时,政府还降低关税,并把多种税率简化为3种,分别用于下列三种不同商品的进口:①在本国不能生产或者生产不足的商品,如基本食品、药品、工业原料、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等。其税率最低,为15%。②某些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如化工原料、土畜产品、棉花、橡胶等,税率为25%。③制成品、奢侈品、与本国产品有竞争的商品,税率为50%。
1991年3月,秘鲁政府再次公布降低关税,税率进一步简化为15%和25%两种。1990年8月公布的第一类商品的税率保持15%不变;第二类商品税率从25%降为15%,降至第一类税率水平;第三类商品分为两部分,其税率从50%分别降至15%和25%。税率从50%降至15%的商品主要有:各种汽车和零配件、计算机、发电机组、多相电动机、机器零件、配电盘、电缆、漆包线、插座、开关、小五金、玻璃、纸张、砂纸、颜料、清漆、扣子、拉锁、种畜等。
税率从50%降为25%的商品主要有:家用电器、家用五金制品、炉灶、割草机、自行车、玩具、乐器、铅笔、圆珠笔、眼镜、化妆品、肥皂、鞋油、各种织物、成衣、鞋类等。
据统计,现在税率为15%的商品达4319种,约占全部税目的82%;税率为25%的商品有950种,占税目总数的18%。
对特殊地区,边远内地,一些临时性急需产品实行更低关税。

5. 投资环境的因素

影响和决定投资环境的因素有很多:①社会政治因素。国家安定,国泰民安的国家和地区,因为投资风险小,自然会吸引投资者。②市场因素。市场是否健全、价格体系是否合理、市场结构与规模如何、居民的消费能力与消费习惯怎么样,都会直接影响投资效益。③资源因素。如矿产蕴藏量和开发水平、利用状况等。④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因素。这是投资的循环和神经系统,如交通不便、通讯闭塞,就不能吸引投资者。⑤资金因素。包括资金的来源、途径等等。⑥劳动力因素。主要是指劳动力的数量和素质能否适应投资者的需要。⑦经营管理水平、吸收先进技术的能力、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状况等。

投资环境的因素

6. 投资环境的特点

投资环境在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环境的综合性。2、投资环境的整体性。3、投资环境的差异性。4、投资环境的动态性。

7. 投资环境的内容

1、政治法律环境,主要包括:政治体制、政局的稳定性;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法律法规是否齐备和公允的司法实践等。2、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等。3、社会文化环境,主要是指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宗教、风俗习惯等。4、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基础设施、经济政策等。

投资环境的内容

8. 投资的环境风险受哪些因素影响?

投资者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必须考虑外部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可能在总体上是正面的,也有可能是负面的,还有可能在某一领域表现为负面的,而在另一领域则表现为正面的。所谓“机会与风险同在”,它既指某一投资领域的理财品种的机会与风险同在,也指某一投资理财领域存在的机会更多,而在另一投资理财领域存在的风险更大的情况。
在与投资理财相关的外部环境要素中,比较重要的有政治、经济、军事、自然环境等。国际性的政治局势大变或者动荡,国内政治体制或者政治结构的大变革,都可能影响到经济的趋势和金融市场。有时这种影响是非常剧烈的,甚至可能导致货币的重新估值或者重新定义。尽管政治局势的变化大多表现是缓慢渐变的,但有时也是突发性的。政治局势的变化对投资理财的影响自然是可正可负、可大可小。但通常大的政治动荡对投资理财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如果政治因素对某些领域的投资理财的影响是负面的,那么,风险通常会比较大。如果政治因素对某些领域的投资理财的影响是正面的,那么,它所形成的机会通常也比较大。投资者若要善于抓住政治变革所带来的重大机遇或者规避政治变革所带来的风险,就必须要有政治的敏感性、历史的视野和哲学的智慧。所以,多关注政治局势对控制政治因素所产生的投资风险会有帮助。
军事冲突往往是国内或国际政治、经济角逐白热化的表现形式。军事冲突的规模、时长和激烈程度不同,对总体经济影响的内在深度和时间长度就不同,对各个经济领域的影响程度也不相同。对于国际军事冲突而言,一般来说,距离军事冲突的中心越近,相关性越强,影响力越大,投资理财的机会和风险也都更有可能呈现出惊心动魄的格局。
自然环境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多是局部的,或者是以某一领域为主,一般也不易引起全局性的和长期的经济影响,但可能对某一局部地区或者某些经济领域形成巨大的冲击。如某一地区的超强度地震、海啸以及核电厂的核爆炸和核泄漏等,对紧邻地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外部环境的变化有时是突发的,并且是多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显然,人们对此进行分析和预测有一定的难度,但在外部环境的变化过程中,投资者一定要关注,究竟是风险更多更大,还是机会更多更大。这两者是不相同的。千万不要把风险与机会并存理解为风险与机会均等,但如果能深刻地认识到风险的源头,也就有更大的可能性探索到机会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