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下乡补贴标准政策

2024-05-13

1. 快递下乡补贴标准政策

没有下乡补贴,但是需要保证下乡快递的正常投运。平等对待行政执法对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完善邮政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确保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六)构建完善服务网络。实施快递“向下、向西、向外”工程,建设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和快递末端服务平台,完善农村、西部地区服务网络,构建覆盖国内外的快件寄递体系。支持快递企业加强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的合作,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下沉带动农村消费。鼓励快递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快递业务,加大对快递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在重点口岸城市建设国际快件处理中心,探索建立“海外仓”。鼓励传统邮政业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支持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充分利用现有邮政网点优势,提高邮政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摘要】
快递下乡补贴标准政策【提问】
没有下乡补贴,但是需要保证下乡快递的正常投运。平等对待行政执法对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完善邮政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确保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六)构建完善服务网络。实施快递“向下、向西、向外”工程,建设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和快递末端服务平台,完善农村、西部地区服务网络,构建覆盖国内外的快件寄递体系。支持快递企业加强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的合作,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下沉带动农村消费。鼓励快递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快递业务,加大对快递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在重点口岸城市建设国际快件处理中心,探索建立“海外仓”。鼓励传统邮政业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支持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充分利用现有邮政网点优势,提高邮政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回答】

快递下乡补贴标准政策

2. 快递下乡补贴标准政策

法律分析:没有下乡补贴,但是需要保证下乡快递的正常投运。平等对待行政执法对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完善邮政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确保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 构建完善服务网络。实施快递“向下、向西、向外”工程,建设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和快递末端服务平台,完善农村、西部地区服务网络,构建覆盖国内外的快件寄递体系。支持快递企业加强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的合作,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下沉带动农村消费。鼓励快递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快递业务,加大对快递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在重点口岸城市建设国际快件处理中心,探索建立“海外仓”。鼓励传统邮政业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支持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充分利用现有邮政网点优势,提高邮政基础设施利用效率。

3. 下乡补贴标准规定

全国并没有统一的下乡补助和误餐补助标准,标准金额及发放方式都是取决于所在地和所在单位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地区和单位下乡补贴都是一天80元左右。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随之,省市两级政府也根据该规定及大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区的差旅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下乡补贴标准规定

4. 快递进村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各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快递进村”工作。目前,全省累计出台“快递进村”扶持政策措施30余项,德州、济宁、淄博、东营、枣庄、临沂、威海等市累计安排“快递进村”财政补贴资金1.6亿元,济宁、德州、东营等市政府将“快递进村”工作纳入市县综合考核体系,实行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督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5. 下乡补贴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下乡补贴标准规定

6. 下乡补贴标准规定

现在我们大部分地区的城市都发展起来了,并且城市的经济普遍比农村高,为了扶持农村,国家规定了下乡补贴,让干部下乡帮扶农村经济。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家有没有规定的下乡补助标准      不同地区会有不同规定。      第一条:退休范围      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      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      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10年以上,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4.因工作不力,被党委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      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      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公款数额较大或经济      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工龄折算      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书记工龄为标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书记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书记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      (1)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1年折算;      (2)担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年折算;      (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年折算;      (4)担任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年折算;      (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年折算。      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的,每服满1年兵役,按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      第四条退休待遇      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书记或主任)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      2.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      3.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年度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绍兴柯桥区安昌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离职老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一、补助对象      我镇农村离职村干部可以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仍根据镇党委[2012]86号文件规定执行。二、补助标准      1、1966年5月前离职的老村干部(即县委[1988]67号文件确定对象),补贴标准从500元/月调整为650元/月;      2、1966年5月以后正常离职,累计任职满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650元/月,累计任职满15年不足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550元/月,累计任职满10年不足15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月,累计任职满5年不足1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350元/月,累计任职5年以下的村主职干部月补助标准调整为按50元/年计算;      3、定编定岗的村副职干部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8折计算,农村主办会计(文书)、妇女主任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7折计算。      4、对镇党委[2012]86号文件涉及的其他人员在原标准上增加150元。三、列支渠道      原渠道原方式支出模式,即增加部分也按原渠道原方式列支结算。      1、符合补助条件且已在享受老农保等养老待遇,按此标准补足不足部分(即按原方式操作)。      2、镇党委[2010]44号文件确定享受补助的老干部的补助资金由镇财政全额承担;      3、镇党委[2012]86号文件新增享受补助的老村干部的补助资金由镇村各承担一半;      4、享受补助的老村干部由各村每半年一次调查核实并上报镇财政,镇财政镇负担部分按季度拨付到村。村每月足额按实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个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我们国家为了鼓励干部下乡帮扶农村经济发展,对下乡的干部进行补贴,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在工资方面有一定补贴。

7. 下乡补贴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出台的汽车下乡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一些指定的车型,国家会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但是主要补贴的车型是一些小排量的乘用车或者是微型客车,大多数都是国产汽车,很少是合资品牌,进口的就更不用说。补贴标准是车子价格的10%,但是最高是5000。但是在实际上,现在销售的汽车一般的都是大排量的,最起码都是1.5的排量,所以农民选择的范围很小。对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下乡补贴标准规定

8. 快递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快递进村”成为国策,迎来最好的时代。但具体落地中仍有很多“坑”和问题急需解决。又逢两会,快递进村再次成为“热词”。纵观历年来的两会,今年已是自2014年以来,“快递”连续8年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也是自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快递进农村”以来,第二次强调“快递进农村”。不同于以往的年份,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于“快递进村”的重视程度和导向性更加凸显,报告明确指出。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