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

2024-04-29

1. 河北省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

各城市的临时工是收入最不稳定,也是权益普遍得不到保障的群体,为此,政府推出了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怎么样临时工养老保险是针对临时工人推出来的一种养老保障。自新劳动法实施以来,为了保障外来工的切实利益,已经取消临时工这一说,雇佣单位也一定要按照规定为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虽然我国推出了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但是临时工养老保险仍难保障。因此临时工要想保证晚年无忧,最有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投保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原则是越早购买越好。因此,建议您尽早购买。2.传统型养老产品:到期开始领取,您可以根据您现在的经济水平以及收入情况合理选择保额。3.理财型养老:每年固定存入4800元或每月存入400元,做为您的养老金的准备。55周岁或60周岁开始部分领取做为您的养老金,剩余的还可以继续做理财。养老保险是最基础的保障,但是临时工很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此临时工购买养老保险,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产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浪费。太平守护一生终身年金保险保障内容:*灵活交费,终身养老*年年领金,八十祝寿*身故返还,财富传承,身故全额返还已交保险费最低每月花:164元泰康e爱家养老无忧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障内容:*终身养老,领取一辈子*特有分红保障,抵御通货膨胀*月领额等于月交额:交的多,得的多最低每月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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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

2. 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招用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第三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必须控制在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以内,经当地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用工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招工条件。严禁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童工和在校学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被招用的城镇劳动力须凭“待业证”,被招用的农村劳动力须凭“务工许可证”。第六条  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
    劳动合同内容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临时工本人、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各一份。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执行。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计划年末控制人数以内可续订合同,但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九条  临时工办理录用手续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劳动手册》,在备注栏注明临时工身份。临时工经批准在本单位转招为合同制工人,原发证单位要在《劳动手册》备注栏注明转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日期。
    《劳动手册》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用工单位对新招用的临时工,在上岗前应进行入厂教育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一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工资分配形式,一般实行日工资制,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日工资制的,工资标准为:招用熟练工(普通工)的,每人每天(一个工作日,下同)不低于三元;招用专职从事装卸、搬运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木工、瓦工、电工、水暖工、暖气锅炉工、厨师、花卉工等技术工人,每人每天不低于四元。
    招用有特殊技艺的老艺人和能工巧匠,需要执行较高工资待遇的,应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临时工的副食补贴、肉食补贴以及工资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视其伤残程度由用工单位发给三至十二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费。第十四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其中,连续工作不满四个月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一个月;连续工作不满八个月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两个月;连续工作满八个月以上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三个月。停工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四百元,并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六百元。第十五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照临时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发给本人半个月或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不满六个月者,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满六个月以上者,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应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在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方面,应将临时工与所在单位其他工人同等对待,保证他们在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等作业,不得招用女工。
    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保健食品,应按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1998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招用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第三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可自主办理招用手续,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条  用工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招工条件。严禁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童工和在校学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被招用的城镇劳动力须凭“待业证”,被招用的农村劳动力须凭“务工许可证”。第六条  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
    劳动合同内容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临时工本人、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各一份。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执行。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但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九条  临时工办理录用手续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劳动手册》,在备注栏注明临时工身份。临时工经批准在本单位转招为合同制工人,原发证单位要在《劳动手册》备注栏注明转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日期。
    《劳动手册》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用工单位对新招用的临时工,在上岗前应进行入厂教育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一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第十二条  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视其伤残程度由用工单位发给三至十二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费。第十三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其中,连续工作不满四个月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一个月;连续工作不满八个月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两个月;连续工作满八个月以上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三个月。停工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四百元,并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六百元。第十四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照临时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发给本人半个月或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不满六个月者,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满六个月以上者,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应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在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方面,应将临时工与所在单位其他工人同等对待,保证他们在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等作业,不得招用女工。
    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保健食品,应按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和执行《暂时规定》、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擅自招用临时工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辞退。逾期不退者,除强行辞退外,每招用一名临时工罚款一千元;每招用一名童工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所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从自有资金中开支。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所需必要的办案经费按规定程序申请解决。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1998修正)

4. 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修正案》(1998)

一、第三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可自主办理招用手续,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二、第七条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执行。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但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删除第十二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四、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作为第十八条。五、删除原第二十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六、删除原第二十二条中的“人事”字样,作为第十九条。

5. 河北省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是怎么样的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临时工年老后获得物质帮助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和农村户口在常年性、技术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
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工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技术、管理骨干,可优先实行。
第四条
企业与临时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养老保险的内容。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缴纳。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取,从营业外项下列支;临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缴纳养老金可由银行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工养老基金”专户。养老金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者,每超过一天加收应缴纳金额1%的滞纳金。
养老金应如实缴纳。违反者,除如数追缴外,加罚应缴纳金额的1%。
滞纳金与罚款并入养老金。
第七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八条
各地、市、县从统筹的养老金中提取5%做为管理费(其中0.5%交省)。
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
第九条
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手册》包括临时工工资收入,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金金额、年限等内容。临时工工作期间,《手册》由所在单位填写、保存;辞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临时工本人保管,再被招为临时工后,仍可继续使用。
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将《手册》交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并据此办理退休手续,换发退休证,凭退休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按规定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本省范围内异地又当临时工时,必须同时通过原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金的转移手续,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将临时工养老金及其利息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退休年龄,男为年满六十周岁,女为年满五十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河北省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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