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领域犯罪有哪些

2024-05-13

1. 商贸领域犯罪有哪些

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经济犯罪涉及罪名包括:罪,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等等。
一、经济刑事犯罪行为方式的表现
(1)经济犯罪的作为
经济犯罪的作为是经济犯罪行为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方式,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行为由作为构成。经济犯罪的作为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积极而不是消极的举动去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或者表现为行为人对于禁止性法律的违反。在研究经济犯罪的作为时,有一个问题是需要我们考虑的,即经济犯罪的作为是否存在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作为存在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复杂性,经济犯罪的作为也会表现出复杂性。由于经济犯罪的作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的积极举动,也可以是行为人利用他人(或物)的积极举动,例如,走私罪,行为人不仅积极实施走私犯罪行为,而且利用他人的积极参与走私的行为,利用交通工具运输走私物品,利用武器掩护走私物品,这些都是作为的不同表现,也就是说,在走私犯罪行为中,既有行为人个人的积极举动,又有行为人利用他人、利用物的积极举动行为。研究经济犯罪作为存在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进一步认识经济犯罪复杂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经济犯罪的不作为
经济犯罪的不作为是经济犯罪行为方式的另一种表现。经济犯罪的不作为表现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作为的经济犯罪是一种消极、静态的不行为,是违反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作为经济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特殊方式。构成不作为经济犯罪的行为人是负有特殊义务的人。
何为特殊义务,认为,特殊义务主要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职务上的义务,此外,还包括行为人先行行为所生产的义务和基于法律行为而生产的作为义务。在经济犯罪中,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较少,比较典型的有危害税收方面的犯罪,行为人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当他们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应当依法纳税采取消极的行为,甚至采取暴力抗拒的行为,便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二、债务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定是什么
由于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具有经济交易的某些特征,实践中表现又错综复杂,往往和经济、债务纠纷混淆不易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前述几种经济犯罪应当从犯罪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严格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企业应当正确区分债务纠纷和经济犯罪,并采取不同途径处理。对属于经济犯罪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讨损失。对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追讨。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追收债务,以行贿送礼等手法拉拢勾结一些公安机关干警,将正常的经济、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采取违法抓人、扣押财物等方式追款讨债。对此,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和《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三申五令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以刑事途径处理经济、债务纠纷的做法不可取,当事人弄不好还可能摊上行贿、诬告陷害等罪名。

商贸领域犯罪有哪些

2. 商贸犯罪一般包括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经济犯罪涉及罪名包括:罪,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商贸犯罪一般包括哪些罪名

商贸领域犯罪这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在商业贸易当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商业犯罪内容包含哪些种类(一)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商品生产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1、生产伪劣商品罪。这些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生产伪劣商品罪。具体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生产不合格食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不合格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伪劣农用资料罪,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罪。2、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密切关联的犯罪。这些犯罪本身虽不属于商品生产型犯罪,但它们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或者说它们直接从属于商品生产活动。这些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二)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商品交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直接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中的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的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具体包括: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合格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合格医用器材罪,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伪劣农用资料罪,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2、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非法经营、销售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经营、销售或者限制经营、销售的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等。3、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是指与商事主体从事的商品经营、交换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偷税罪等。(三)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服务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强迫服务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偷税罪等。(四)商业信贷犯罪商业信贷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活动中和与存贷款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金融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它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非法贷款犯罪。非法贷款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的非法存贷款犯罪行为。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等。2、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中与商业信贷存在着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3、证券犯罪。证券犯罪是指发生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犯罪。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商贸犯罪一般包括哪些罪名

4. 商贸犯罪一般包括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经济犯罪涉及罪名包括:罪,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商贸领域犯罪种类

(一)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
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商品生产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
1、生产伪劣商品罪。
这些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生产伪劣商品罪。具体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生产不合格食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不合格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伪劣农用资料罪,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罪。
2、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密切关联的犯罪。
这些犯罪本身虽不属于商品生产型犯罪,但它们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或者说它们直接从属于商品生产活动。这些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
(二)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
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商品交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直接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中的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的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具体包括: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合格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合格医用器材罪,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伪劣农用资料罪,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2、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
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非法经营、销售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经营、销售或者限制经营、销售的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等。
3、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
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是指与商事主体从事的商品经营、交换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偷税罪等。
(三)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
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服务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强迫服务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偷税罪等。
(四)商业信贷犯罪
商业信贷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活动中和与存贷款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金融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它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非法贷款犯罪。
非法贷款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的非法存贷款犯罪行为。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等。
2、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
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中与商业信贷存在着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3、证券犯罪。
证券犯罪是指发生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犯罪。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
一、商业贿赂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商业犯罪要判刑几年
入罪标准为:商业犯罪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法律不是公式,具体的标准得根据案件情节来综合考虑。

商贸领域犯罪种类

6. 商贸犯罪的危害及影响

商贸犯罪的危害及影响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7. 经济犯罪的涉及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偷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2010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刑法修正案涉及及经济性犯罪将免除死刑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经济犯罪的涉及罪名

8. 经济犯罪的涉及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