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2024-05-13

1. 海南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海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个人盗窃“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盗窃;3、“数额特别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海南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2. 海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利用感情诈骗是如何定罪的
利用感情诈骗如果涉及到钱财,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根据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欺骗感情,有重婚罪法定情形的,按重婚罪论处。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相关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相关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相关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3. 海南网络诈骗案9万元要坐多少年

亲,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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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海南网络诈骗案9万元要坐多少年

4. 海口诈骗罪数额标准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 海南网络诈骗立案标准

一、山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虽已达到6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所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诈骗,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诈骗解释》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最高院盗窃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可以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人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盗窃的次数或者盗窃数额的大小,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1)入户盗窃的;(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4)流窜盗窃作案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l)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在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海南网络诈骗立案标准

6. 海南网络诈骗定罪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能够查到数额的以及不能查到数额的两种情况确定的,具体如下:
(一)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全国实行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诈骗定罪的标准全国统一定为3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二)查不到数额的:
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一、电信诈骗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