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024-05-15

1.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医药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下列医疗费用依法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推进医疗保障经办业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设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通过“皖事通办”等平台实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等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可以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第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备联网设备实时上传医疗保障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相关医疗保障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第二十三条  推进长三角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实现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统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清底彻查等制度,实现医疗保障基金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落实国家信用管理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第三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依法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能力培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学习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医药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下列医疗费用依法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推进医疗保障经办业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设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通过“皖事通办”等平台实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等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可以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3. 安徽省医保办理规定

法律分析: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法律依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
第八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安徽省医保办理规定

4. 安徽省医疗保险政策

1、起付线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定在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定在3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定在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定在600元。自筹参合资金由民政局统一缴纳的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2、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8万元。3、补偿比例参合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至300元为35%,300元以上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至700元为35%,700元以上为6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至1000元为35%,1000至10000元为55%,10000元以上为65%。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县外协议医疗机构低5个百分点。“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住院期间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上述补偿比中不含提高的百分点。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上述补偿比中不含提高的百分点。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计补偿,即按上表的费用分段乘以对应段的补偿比例,将各段补偿金额累加。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费用×8%。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4、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应不低于30%(减去起付线的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减去起付线后的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5—10万元段,保底补偿比例为40%;10万元以上的部分保底补偿比例为50%。安徽省的大政策是差不多的,但具体到各市县有点小走动。建议你打电话咨询一下你户口所在地的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他们会给你详细的答复。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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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徽省查医保的办法

关于医疗保险,不少人对于这份保险还是比较重视的,也会及时的为自己办理好这份保险,下面我们看看,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一、安徽省医疗保险查询方法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安徽省医疗保险查询方法和比例是多少的知识。
一、安徽省医疗保险查询方法      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安徽省查医保的办法

6. 安徽省医疗保险缴费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金牌答主代老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呢!🙂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  (一)已参保居民。上年度已参保居民可以登陆“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居民参保”,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自行参保缴费。居民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村)居委参保缴费的,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帮助居民通过微信公众号续保缴费,或通过“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平台”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医保费用。  (二)新参保居民。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村)居委参保登记,由社(村)居委通过“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平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代收代缴医保费用,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三)中小学生。中小学生参保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  (四)高校学生。在肥高校学生,由所在高校组织参保缴费登记。  (五)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六)其他人员。  1. 未在参保期参保的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外国专家共同生活子女、精神障碍患者(需持有市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可到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保手续。  2.一周岁以内新生儿,可凭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亲,真诚的希望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哦!🙂【摘要】
安徽省医疗保险缴费【提问】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金牌答主代老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呢!🙂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  (一)已参保居民。上年度已参保居民可以登陆“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居民参保”,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自行参保缴费。居民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村)居委参保缴费的,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帮助居民通过微信公众号续保缴费,或通过“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平台”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医保费用。  (二)新参保居民。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村)居委参保登记,由社(村)居委通过“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平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代收代缴医保费用,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三)中小学生。中小学生参保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  (四)高校学生。在肥高校学生,由所在高校组织参保缴费登记。  (五)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六)其他人员。  1. 未在参保期参保的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外国专家共同生活子女、精神障碍患者(需持有市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可到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保手续。  2.一周岁以内新生儿,可凭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亲,真诚的希望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哦!🙂【回答】

7.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缴费等工作。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 职工医保第七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人员。第八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及缴费基数申报等手续。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二的比例、其他用人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四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确定;新成立单位参保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实际工资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省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职工医保缴费比例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含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六比例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个人负责补齐。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12月1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视同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个人可以自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8.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各县区、开发园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数据资源管理局,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雨山区、花山区、博望区、慈湖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及各大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      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2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30元、其他人员56元。      重症残疾人员、特困人员、孤老、孤儿免费参保。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标准77元、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个人缴费标准175元。      二、办理程序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2年9      月26日至12月31。参保群众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参保缴费,在集中缴费期间出生的新生儿,由其监护人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度及次年度参保费用。      (      一)线上缴费      可通过“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进行线上参保登记缴费。参保居民通过“皖事通”、“微信”、“支付宝”搜索“安徽医保公共服务”中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板块,自行或为他人办理参保登记,完善个人信息,线上缴纳参保费用。      (二)线下缴费      1.使用线上缴费有困难的居民可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参保登记缴费。      2.各区(开发园区)医保局负责组织各自区域内社区和村委会(下称代办点)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收费工作。各代办点至所属税务局办理缴费登记,并按规定领取居民医保缴费凭证后,通过省医保公共服务基层服务系统办理业务。      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参保缴费。      3.各代办点在收取费款时,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及时将收取费款存入在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中,经区(开发园区)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审核确认金额到所属税务局开具汇总缴款书,在2022年12月23日前到开户银行办理解缴手续。      4.各代办点要按照要求,做好新参保和续保工作,建立本辖区参保人员档案,向区(开发园区)医保部门报送报表,由区(开发园区)医保部门汇总后向市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和电子两种报表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力争做到城乡居民特别是低保等困难人群应保尽保。市医保局负责全面组织落实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包括征缴系统的本地化部署,督促各县区(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参保缴费工作,定期通报考核各地区、各单位征缴进度和征缴率完成情况等。市税务部门负责缴费后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和资金入库。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征缴工作经费的落实。市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区学校、幼儿园做好本校(园)学生和幼儿参保缴费工作,确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并有专人负责修正错误数据。市数据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皖事通”APP医保缴费服务保障和宣传引流工作。      (二)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和费款安全,各代收单位要加大对代办点工作人员代收费款资金安全和居民医保票据的监管力度,督促代收人员严格按照税收管理的双限(限期15天,限额15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办理代收社会保险费解缴入库和税收票证(票据)结报缴销。      (三)参照本通知精神,各县医保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会同县相关部门部署2023年度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