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的案例

2024-05-13

1. 通知行的案例

2003年8月9日,国内企业天津市福达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700箱先锋胶囊的售货合同,货物总值290万美元。2004年3月,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以电传形式开立的以福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568821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90万美元。同月16日,里昂天津分行发电给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核对密押,同日收到总行的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3月30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第一次修改,里昂天津分行于4月1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当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4月10日,里昂天津分行又收到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第二次修改,该行于4月13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4月13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里昂天津分行将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文件通知福达公司后,向福达公司收取通知费人民币2490元。同年3月20日,福达公司向里昂天津分行提出申请,要求对所通知的信用证进行查询,里昂天津分行使用在世界上公开发行的《世界银行辞典》中公布的开证行的电传号码与该行进行电传联系,且该电传号码也是568821号信用证通知查询时使用的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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