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保险发展史

2024-05-13

1. 新中国的保险发展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几经剧变,保险事业亦随时代沉浮。值此国庆之时,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保险公司在新中国的发展历程。

一、设立与停业(1949年~1980年)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是新中国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到1952年,已有1300多家分支机构,34000余名职工。

1959年5月,受到当时错误认识的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一切国内业务,仅保留了部分涉外保险业务。人员编制一度减至9人。

二、恢复垄断阶段(1980年~1985年)

随着经济发展,全社会对保险业务的需求日益强烈。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获国务院批准。

1980年,全国恢复办理保险业务。1985年以前,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

三、引入竞争阶段(1985年~1992年)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的思路。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

1987年,交通银行成立保险部,恢复办理保险业务,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银行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分离,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988年,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四、对外开放初期(1992年~1998年)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上海分公司。

1994年,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此后,中宏、丰泰、安联等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了摩根和高胜两家投资银行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参股。

1997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产险部分设出来成立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五、稳步发展阶段(1998年~)

(一)实行分业经营

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要求产、寿险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

1.1998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被撤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恢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其海外机构组建为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

2.2000年7月,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更名为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业务,2002年9月,又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3.200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2年,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中国的保险发展史

2. 新中国的保险事业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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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框架:1、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2、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3、中国大陆社会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4、小组成员看法及启示一、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特点第一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第二阶段:停滞阶段第三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内容:两项主体,三项补充两项主体: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三项补充:1、农村社队集体保障2、社会救济3、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停滞阶段:时间:1966—1978年内容:1、各级组织、机关被撤销2、各项制度被否定和废止,社会工作无法可依3、社保变成企保恢复与发展阶段时间:1978年至今内容;开始恢复国家--单位保障制(是指计划经济年代,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作为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正式进入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二、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中国现阶段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二元经济结构表现为城乡对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对立。实施这一既定目标的前提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模式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个人是基础,单位负有缴费责任,社会承担补充和服务保障,政府规范、组织社会保障。通过建立了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形式根据担任主体的不同,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国家和企业支助的,尽量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1、制度不统一(按照《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保障的原理,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较大的差别,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会成员只能享受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城乡之间,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劳动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较完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而农村就没有这么多的保障,他们缺乏社会化的生育保障、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住房保障等。这几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会养老险实际覆盖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也很大。养老保障方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两倍以上而在广大的农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这个稍作精简就很好!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排他性。虽然说五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全面,可以说是“应保尽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从全国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对象主要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三者缴费。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参保率很低,他们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的人、外地农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适应国有企业的,二是,政府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执法不够。)3、资金管理隐患大(近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社会保险基金仍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保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弥补于统筹账户在发养老金时的不足,且和统筹账户一并存入银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基金作用。这种模式必然会影响养老保险金的投资运营效率,也会导致养老保险金的头筹层次难以提高。)4、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弱)5、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对策1、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收入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而且应该是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该尽早的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医保、城局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组成,即“三险一助”,新农合与城居医保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应该根据城市化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趋势,按照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推进两项制度的整合,逐步实现社保制度的统一性。)3、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机制(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扩大社保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余,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4、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尽快加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健全社会保障基本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社保基金的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及时和足额到位,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措施为保障。当前,在社保费的征收中时常出现协商缴费、拖延缴费、拒缴社保费的现象就是由于社保法律不够健全。结局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实施税费改革,尽快的健全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同时,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现现代化管理。)小组看法及启示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与“稳定”功能2、重视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3、“社会保障制度”也要贯彻公平正义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与“稳定”功能目前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覆盖范围有限、统筹层次偏低、资金的筹措及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扣完善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快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发展社区化的社会保障服务等。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作用。2、重视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重点考虑弱势群体,要用公平的理念来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张起码在城乡的贫困人口的救济制度应该是统一。3、“社会保障制度”也要贯彻公平正义保障公平正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关系和矛盾。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商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推进,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亟待转型,政府有必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与创新

3. 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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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代理业的历史保险代理业起源并依附于保险业,保险代理业属于保险中介行业。我国从19世纪初开始出现保险业和保险代理,但保险代理业发展缓慢,先后经历了外商垄断下的保险代理业、民族保险代理业和新中国人民保险代理业三个发展阶段。1980年,随着我国国内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保险代理也不断发展。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管理和规范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该办法将我国的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职代理机构和兼职代理机构两种形式。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到中国。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中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进—步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分类、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等,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1997年,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暂行规定》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暂行规定》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的部分,增加了大量的新内容,并将其名改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于1997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2009年10月1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史

4. 阐述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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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一)促进经济发展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 新中国保险发展历程

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开国大典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
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

1951年上海和天津的28家私营保险公司分别组成太平和新丰保险公司。

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化归财政部领导。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5年完全废除保险经纪人制度。
1956年8月,太平、新丰合并,保险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保险公司建制。

196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建制,保险总公司包括工友在内总共86人。
从1965年开始,中国进入了一个比较动荡的时代,每个行业都投入到文化大革命的热潮,保险行业的发展也跌落谷底。社会动乱结束后,各行各业才慢慢开始复苏。

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业重开,恢复财产保险业务。

1982年人寿保险业务得以恢复。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获准成立投资公司,可用部分保险准备金投资。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
10月,恢复组建交通银行,并将其总管理处从北京迁至上海。

1987年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组建了保险业务部,打破中国人保垄断经营。

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

1991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其前身是为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

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外资入股。

1995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

1996年中国人保拆分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7月颁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3月颁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1999年保险公司获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大陆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

2000年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6月16日,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进入新世纪,保险行业起步阶段已经完成,政策法规、行业监管已经较为完善,中国入世,接轨世界经济金融,各保险公司积蓄力量,行业开始快速发展。

2001年中国获准加入WTO ,美国纽约人寿,美国大都会,日本生命人寿三家外资公司获得业务执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

2002年保监会取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资格,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等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保监会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
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5年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

2006年保险公司被允许用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
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保相继登陆A股市场。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发布。

2015年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第一次车险费率改革。

2016年互联网保险平台我来保正式上线,并收购全景保险经纪公司,取得牌照。
2017年我来保实现保险业务全流程闭环,商车二次费改,严管互联网保险经营牌照。

新中国保险发展历程

6. 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史

中国保险代理业的历史保险代理业起源并依附于保险业,保险代理业属于保险中介行业。我国从19世纪初开始出现保险业和保险代理,但保险代理业发展缓慢,先后经历了外商垄断下的保险代理业、民族保险代理业和新中国人民保险代理业三个发展阶段。1980年,随着我国国内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保险代理也不断发展。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管理和规范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该办法将我国的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职代理机构和兼职代理机构两种形式。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到中国。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中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进—步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分类、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等,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1997年,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暂行规定》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暂行规定》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的部分,增加了大量的新内容,并将其名改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于1997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2009年10月1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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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中国的保险事业发展历程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框架:1、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2、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3、中国大陆社会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4、小组成员看法及启示一、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特点第一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第二阶段:停滞阶段第三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内容:两项主体,三项补充两项主体: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三项补充:1、农村社队集体保障2、社会救济3、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停滞阶段:时间:1966—1978年内容:1、各级组织、机关被撤销2、各项制度被否定和废止,社会工作无法可依3、社保变成企保恢复与发展阶段时间:1978年至今内容;开始恢复国家--单位保障制(是指计划经济年代,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作为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正式进入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二、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中国现阶段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二元经济结构表现为城乡对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对立。实施这一既定目标的前提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模式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个人是基础,单位负有缴费责任,社会承担补充和服务保障,政府规范、组织社会保障。通过建立了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形式根据担任主体的不同,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国家和企业支助的,尽量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1、制度不统一(按照《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保障的原理,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较大的差别,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会成员只能享受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城乡之间,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劳动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较完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而农村就没有这么多的保障,他们缺乏社会化的生育保障、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住房保障等。这几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会养老险实际覆盖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也很大。养老保障方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两倍以上而在广大的农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这个稍作精简就很好!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排他性。虽然说五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全面,可以说是“应保尽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从全国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对象主要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三者缴费。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参保率很低,他们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的人、外地农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适应国有企业的,二是,政府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执法不够。)3、资金管理隐患大(近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社会保险基金仍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保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弥补于统筹账户在发养老金时的不足,且和统筹账户一并存入银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基金作用。这种模式必然会影响养老保险金的投资运营效率,也会导致养老保险金的头筹层次难以提高。)4、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弱)5、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对策1、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收入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而且应该是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该尽早的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医保、城局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组成,即“三险一助”,新农合与城居医保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应该根据城市化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趋势,按照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推进两项制度的整合,逐步实现社保制度的统一性。)3、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机制(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扩大社保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余,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4、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尽快加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健全社会保障基本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社保基金的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及时和足额到位,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措施为保障。当前,在社保费的征收中时常出现协商缴费、拖延缴费、拒缴社保费的现象就是由于社保法律不够健全。结局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实施税费改革,尽快的健全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同时,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现现代化管理。)小组看法及启示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与“稳定”功能2、重视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3、“社会保障制度”也要贯彻公平正义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与“稳定”功能目前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覆盖范围有限、统筹层次偏低、资金的筹措及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扣完善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快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发展社区化的社会保障服务等。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作用。2、重视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重点考虑弱势群体,要用公平的理念来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张起码在城乡的贫困人口的救济制度应该是统一。3、“社会保障制度”也要贯彻公平正义保障公平正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关系和矛盾。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商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推进,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亟待转型,政府有必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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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保险事业发展历程

8. 新中国保险发展简史

新中国保险业演进史(1949~200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52年: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5年:完全废除保险经纪人制度。
1958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回复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业。
1982年:回复人寿保险业务。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获准成立投资公司,可用部分保险准备金投资。
1986年: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中国太保的前身),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1991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为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
1992年:首家外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
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外资入股。
1995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
1996年:开始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分拆,组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保险在上海成立。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读管理委员会成立。
太平洋安泰人寿,安联大众,金盛人寿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必须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1999年:保险公司获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大陆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立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
光大永明,信诚(广州),等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成立。
平安保险推出第一个投资连结型商品——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2000年: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恒安人寿等中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保康联人寿,恒康天安人寿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国太保推出第一张万能寿险商品——太平盛世长发两全。
2001年:大陆获准加入WTO ,美国纽约人寿,美国大都会,日本生命人寿三家外资公司获得业务执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
2002年:保监会取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资格,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等行政审批项目。
泰康人寿推出第一个“保底产品”——银保“放心理财”投连险。
2003年:保监会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
2004年:第一家专业年金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筹建。
平安保险在港交所上市。
2005年: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
新生命表获得保监会评审通过。
截至2005年底,全国寿险公司近100家,外资公司达40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192个办事处。
平安银行在附件开业,标志着平安名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初见雏形。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 号”,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重要调整,保险公司被允许用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所涉及的病种做出了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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