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代理的代理关系

2024-05-14

1. 证券交易代理的代理关系

对券商来说,不管投资者的权利如何合法转移和分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是自己的客户;但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对代理人的委托和对券商的委托,内容则有所不同,被代理人与券商的委托关系也需要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去完成和体现。券商为适当履行代理义务,一些必要的手续不可缺少,比如根据证券账户卡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按照投资者要求传送交易指令和成交回报、办理股票和资金的转提等等。上述手续,可以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直接对券商进行委托,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与券商发生关系,办理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事务。

证券交易代理的代理关系

2. 证券交易代理的介绍

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关证券交易的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相当部分涉及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对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的有关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证券行业做法各不相同,有关诉讼的司法判决也不统一,因此,结合实践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制定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已显得十分必要。中国证券业协会目前正积极研究制定的证券经纪业务指引,也力图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经纪关系的确立、变更和撤销等事项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规范。

3. 证券交易代理的投资者之间的代理

与券商的经纪代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人可概指委托受托人办理有关证券交易的一切事务,即通常所说的全权代理,而券商则不能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两种代理行为的区别主要源于二者内容和范围的巨大差异。证券交易经纪作为特殊的金融服务业,具有垄断性,任何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自然人无法成为会员,因此,投资者有选择会员的权利,但由券商代理参与证券交易的撮合却是强制的。相反,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则完全基于自愿的委托行为,主要目的是为提高证券投资的收益或降低证券交易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委托的投资者是被代理人,受托的投资者即为代理人。

证券交易代理的投资者之间的代理

4. 如何参与证券委托代理业务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 陈文君律师 简介: 首席合伙人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有长达10年的证券从业经验,参与过数十家企业的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最近行情火爆,投资者在委托券商代理股票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数量有所抬头。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委托代理业务时,需要对一些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值班嘉宾: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经纪公司要求填写开户资料。当投资者持有机构证券证券账户时,开设资金账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投资者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问:投资者在具体参与证券委托代理业务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值班嘉宾:以下事项及规定是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委托代理业务中需要加以关注的: (1)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足额存入其资金账户。 (2)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3)投资者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投资者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 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4)投资者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经纪公司查询该委托结果,当投资者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经纪公司质询。 投资者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经纪公司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5)投资者可以通过经纪公司柜台存取资金。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经纪公司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6) 通过经纪公司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资金账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7)投资者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当投资者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经纪公司,并按经纪公司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9)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10)投资者在收到经纪公司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经纪公司办理销户手续。 (11)投资者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经纪公司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12)投资者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经纪公司,并到经纪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13)投资者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14)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资金账户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由经纪公司先予承担, 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15)当投资者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资金账户卡时, 应及时向经纪公司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5. 证券交易代理的表见代理在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应用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即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信任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承认表见代理,但在无权代理的部分条款有类似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49条则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从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只是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一般的无权代理只有经过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中,法律首先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且不以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然后才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表见代理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代理人追偿,但法律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的安全。表见代理问题往往是在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时才被提出,对被代理人多产生不利后果,因此表见代理不能滥用,其构成要件相当严格。首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有某种联系紧密的表象,掩盖了无权代理的实质,致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其次,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即为恶意;第三人应当知道而不知,则为过失。但对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恶意或过失,否定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具有举证责任。

证券交易代理的表见代理在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应用

6. 证券交易代理的注意事项

我们知道,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书,但在目前的经济实践中起到了证明代理权的作用。把这些证明文件交予或借予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尽管被代理人没有明确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但客观上致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如果第三人据此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与上述情况类似,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虽然也不是授权委托书,但起到了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如果投资者把三证交予他人,客观上使券商相信代办人有代理权,并据此接受代办人指令办理证券交易相关事物,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各方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只要被代理的投资者甲不能举证券商丙有恶意或过失,则应当由甲对乙的交易及提款行为承担后果,再就争议部分向无权代理人乙进行追偿。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基于对投资者弱势地位的同情,诉讼中的判决结果大多加重了券商的义务,较少采用表见代理的观点。但我们认为,如果把三证齐全的情况全部按照无权代理来处理,消极影响很大。作为被代理人的投资者可以追认或拒绝追认,如果拒绝,无权代理行为确定无效,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券商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将善意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得失作出选择,有利则追认,无利则拒绝追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以进行事后选择,被代理人没有任何风险可言,他们不太可能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止无权代理的发生。因此如果法律片面强调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不利于积极防止无权代理的出现,并且有可能给恶意的被代理人予可乘之机,甚至助长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带来损害。

7. 证券交易代理的法律方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授权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任何其他形式,除非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10条就合同的订立也有类似的规定。对证券交易代理的授权行为,法律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以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进行证券交易代理授权是合法的。虽然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会减少日后客户之间产生争议的可能,降低券商的经营风险,但不能就此认定只有授权委托书才能证明代理行为有效,关键还在于代理人的行为应当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他具有代理权。事实上,如果仅要求由受托人提交经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券商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对委托书的真伪根本无法辨别,没有实际意义;而如果要求所有授权委托书都经过公证,则相关费用的激增势必影响股票交易的方便与快捷,与委托代理提高民事流转效率的初衷相违,缺乏可操作性。

证券交易代理的法律方面

8. 代理证券业务的介绍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包括一级清算业务和二级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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