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2024-05-16

1. 捐赠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明确受赠范围,严格医用耗材采购及使用监管,严令禁止违规接受捐赠、捆绑销售耗材等行为。捐赠设备是否构成违规,实际上很长时间以来在医药购销领域都比较难界定。原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中对“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的要求,对于违规捐赠设备有了清楚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2. 医疗器械无偿捐赠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依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无偿使用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当事人要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3. 医疗器械捐赠的有关规定

医药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可依规定签订协议。在捐赠尚不普遍、经验不足的现阶段,医药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以非“隔离带”方式捐赠与受赠时,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应当充分体现自愿无偿和公益目的,医药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此要务必注意,以免因协议条款的缺陷而涉嫌商业贿赂和(或)不正当竞争。
一、进行医疗物资捐赠时的四点注意事项:
1、受赠单位应合法合规;
2、捐赠医护物资应符合质量标准;
3、遵守捐赠程序;
二、捐赠程序流程:
1、捐赠单位内部决策;
2、受赠单位预评估;
3、签署捐赠协议;
4、接受捐赠;
5、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医疗器械捐赠的有关规定

4. 医疗器械捐赠的有关规定

医药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可依规定签订协议。在捐赠尚不普遍、经验不足的现阶段,医药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以非“隔离带”方式捐赠与受赠时,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应当充分体现自愿无偿和公益目的,医药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此要务必注意,以免因协议条款的缺陷而涉嫌商业贿赂和(或)不正当竞争。一、进行医疗物资捐赠时的四点注意事项:1、受赠单位应合法合规;2、捐赠医护物资应符合质量标准;3、遵守捐赠程序;二、捐赠程序流程:1、捐赠单位内部决策;2、受赠单位预评估;3、签署捐赠协议;4、接受捐赠;5、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5. 医疗设备捐赠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捐赠医疗设备的,属于赠与行为,如果是属于公益性赠与,要承担赠与责任,不能撤销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医疗设备捐赠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6. 医院在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捐赠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1.物资捐赠应当跟疫情防治相关,慈善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时要做好基础调研。
2.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慈善组织根据规则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4.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
5.接受了当前不易保存、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物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针对性处理。
6.应当快速、全面、真实地披露受捐赠物资的去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7. 医院在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捐赠时应当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1、物资捐赠应当跟疫情防治相关,慈善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时要做好基础调研。2、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3、慈善组织根据规则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4、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5、接受了当前不易保存、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物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针对性处理。6、应当快速、全面、真实地披露受捐赠物资的去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医院在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捐赠时应当注意什么

8. 向医院捐赠医疗设备也涉及违法吗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可以接受无商业目的的医疗设备捐赠,即便有商业目的,存在捆绑销售等行为,由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进行了重新定义,捐赠设备并没有贿赂其他单位或个人,而是直接将医疗设备赠与给交易相对方(即医疗机构),因而不构成商业贿赂;医疗机构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医疗设备的捐赠,医疗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接受医疗设备的捐赠。
法律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确定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其中,“自愿无偿“是捐赠的核心原则,要求捐赠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