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账要求卖我房子怎么办

2024-04-28

1. 老公欠账要求卖我房子怎么办

法律分析:首先要区分被售出的房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则无需另一方同意。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如房屋尚未过户,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房屋。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出卖。
二、如房屋已经过户,且购房人是善意购买和支付合理房款,则不能要求返还房屋。由于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购房人一般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相反证据应视为善意。如果购房人是近亲属,一般认定是恶意购买。至于是否支付合理房款,一般将成交价与该房屋的评估价对比,如果低于评估价的70%则视为房款不合理。
三、如果房屋无法要回,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配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老公欠账要求卖我房子怎么办

2. 老公欠了赌债20多万,不知道怎么还,我有一套婚前父母给我的房子,现在和老公共有一套房子,他不愿意卖

如果赌债是与你结婚后欠下的,建议您考虑离婚,因为赌博能戒掉几乎不可能,所以也作为一种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规定在民法典中。【摘要】
老公欠了赌债20多万,不知道怎么还,我有一套婚前父母给我的房子,现在和老公共有一套房子,他不愿意卖现在的房子,想用工资还,该怎么办呢,他之前工资都是交给我的【提问】
如果赌债是与你结婚后欠下的,建议您考虑离婚,因为赌博能戒掉几乎不可能,所以也作为一种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规定在民法典中。【回答】
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你丈夫的赌债不属于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回答】

3. 老公在外面欠了一百多万债务,然后把房子卖掉了,我完全不知情,刚好现在又是离婚阶段?

你好!首先,女方需要确定该不动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女方还需要去房管局对该不动产产权进行调查。若该房产尚未过户至买家名下,则女方可以到法院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支付一定的担保金额,对不动产进行冻结,然后对男方进行离婚诉讼。此外,若买家支付的购房金额明显不符合市场价,女方也可以向买家提起诉讼从而追回不动产。  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简单的便是查看房产证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若是有夫妻双方名字,则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鉴于男方已近将房产偷偷卖掉,显然该不动产女方应该没有名字。女方可以通过判断不动产的购买时间是否是双方结婚之后、购买资金来源是否是男方婚后的财产进行购买等等判断其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若不动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需要对房产的产权现状进行调查。如果该不动产已经被转移至买家名下,男方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权处分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购买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你老公是无权处分,同时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而且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那购买人可以直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女方只能对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自己的份额,无权对买家诉讼要求追回,若男方无力支付,只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若不动产还在男方或双方名下,则需要对该不动产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支付担保金之后,30天内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可以避免房产被转移到买家名下,也能避免男方无力偿还的局面。  最后,离婚诉讼时,法院会根据以上情况,对女方可能会多分财产。【相关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老公在外面欠了一百多万债务,然后把房子卖掉了,我完全不知情,刚好现在又是离婚阶段?

4. 老公欠账要求卖我房子怎么办?

法律分析:
首先要区分被售出的房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则无需另一方同意。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如房屋尚未过户,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房屋。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出卖。
二、如房屋已经过户,且购房人是善意购买和支付合理房款,则不能要求返还房屋。由于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购房人一般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相反证据应视为善意。如果购房人是近亲属,一般认定是恶意购买。至于是否支付合理房款,一般将成交价与该房屋的评估价对比,如果低于评估价的70%则视为房款不合理。
三、如果房屋无法要回,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配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老公为了给她妈妈还债 把房子卖了 这样的婚姻还能继续吗?

您好,您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但是对于您的这个问题律师可以在这里给您一些参考意见。“老公给妈妈还债,把房子卖了”,您作为他的妻子,可以先和自己的老公进行深入的沟通,说说彼此的想法,将彼此之间的这层心结解开,婚姻关系的维持和良好的沟通是分不开的。假如这个问题并没有触碰您的底线,并且您还是想继续自己的婚姻的话,那建议您还是和自己的老公好好沟通。假如这个问题已经触碰到了您的底线,您觉得因为这件事情这段婚姻已经到了无法维持的那一步的话,那您可以选择和自己的老公离婚。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方式的话,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而且要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需要有起诉书,只要有法定的应当判离的情节,就可以一次判决离婚,关于法定的判离情节具体参考下面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老公为了给她妈妈还债 把房子卖了 这样的婚姻还能继续吗?

6. 老公欠别人二十几万元债务,法院有权押房子吗

最高院明确一套住房也可以执行的标准
首先,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该规定第二十条,可以做以下解读,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以前唯一套住房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造成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损;第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是有期限的;第三,居住标准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欠债还不用还。
最后,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