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的影响有哪些

2024-04-28

1. 房产税改革的影响有哪些

房产税改革的影响有:(一)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形成房产交易的理性需求;(二)有利于弥补地方政府的长期财政不足,形成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三)有利于社会公平和资源节约,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改革的影响有哪些

2. 房产税改革的影响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产税改革将伴随着整个房地产链条上相关的税种改革,预期正在逐渐走向制度的完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 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

国家住建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三部委在2011年1月27日答记者问时,回答了此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要求,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目地:
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

4. 房产税改革的好处有哪些

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房产税改革的好处如下:
1、通过房地产税的这种有效的调控方式,有利于加强对富人财富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优化房地产的资源配置,使占有房产较多的人,为减轻税收负担,必然主动出让部分房屋,这样就可以起到调节房产余缺的作用,促进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
2、开征房地产税,一方面可以改变内外两种房产税制并存的状况,贯彻“简税制”的原则,规范财产制度,平衡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财产税制改革拓宽税基,增加财政收入。
3、开征房地产税后,现在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将改为按年收取的“年租制”,在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许多收费也将取消,改为在房地产保有阶段根据定期评估的房地产价值按年征收,这样有利于抑制政府的卖地积极性,从而将土地财富合理分配到每一届政府、每一代人手中。
4、随着房地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体性税种,地方政府也会因为受到激励而去优化投资环境,提升辖区内的繁荣程度,令房地产不断走红,同时也扩大自己的税源,使财产税收入与房地产开发同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5、开征房地产税,把现行对房屋、土地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有关收费合并为房地产税,这样一方面可以建立统一的征收标准,改变目前内、外两套税制并存所造成的税负不公。另一方面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合理确定税收负担,降低开发成本,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6、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对闲置的土地和空置的房屋也要缴税。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商节约使用土地,尽量减少土地闲置,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通过对空置房屋征税,可以起到增加“炒房”者的成本,抑制炒房行为的发生,促进房地产资源的高效流动和充分利用。
总结:综上所述,房产税改革的好处还是很多的,不仅可以减少贫富差距,还可以抑制炒房行为,对经济收入一般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5. 房产税改革的影响

新政·影响集中缴纳契税现象可能发生按照昨天晚上出台的新政,明天起即10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征收优惠、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都将“弃旧用新”,这意味着,对那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的人而言,今天将是最后一天能享受“契税减半”优惠的时间,因此,根据此前北京曾多次出现的“买房人集中赶优惠政策末班车”现象,今天各区县契税部门,或将再次出现购房人集中排队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现象。新文件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即那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但家庭还拥有多套商品住房或者公房、房改房等住房的,明天起就不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同样“缩水”的还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政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此,业内人士提醒购房人,根据过去的经验,一半部委文件地方政府都会出台实施细则,即新老政策将有一个过渡期,北京是否从明天起执行契税新规?想赶搭“契税优惠末班车”的购房人出门前,最好先问问相关部门,如果有一个过渡期,就没有必要“赶搭末班车”。

房产税改革的影响

6. 房产税改革是怎么回事?

  现行房产税1986年开征。根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房地产税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背景是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通过包括房地产税的多种税收调节经济和配合财政体制改革。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计税依据分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以后的余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两种,税率也相应分为1.2%和12%两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986年9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房产税宣传提纲》中说: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并且为实行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内的土地;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从0.2元到10元不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经济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财政部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到10年。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1988年11月6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中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为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创造条件。
  城市房地产税2009年取消 ,“外资”开缴房产税 。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上述关于房地产的两个税收条例仅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继续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按照各地依法制定的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经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内、对外实行两套税制,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已经明显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中提出了关于改革房地产税的要求: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扩大征收范围,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取消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 但是,为了保证主要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适当减少震动面,上述房地产税改革措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没有出台。
  1996年7月3日,根据同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要修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笔者注:似应为房地产税,下同),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或者改革房地产税制问题。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和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低税额标准从每年0.2元提高到0.6元,最高税额标准则从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在国务院决定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当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国务院发布上述决定是为了落实本院同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
  2009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就房产税内外统一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分别为803.7亿元和921.0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59521.6亿元的比重分别为1.35%和1.55%,占当年中国地方税总额5080.3亿元的比重分别为15.82%和18.13%。
  主要目标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将其改造成为名副其实的财产税,公平税负,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税收收入,方便征管。
  如何实施
  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在内的强有力的税收管理体系,这需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良好的财产簿记、对财产价值的合理评估和有效的税收征管。

7. 房产税改革的市场影响

对房价有多大影响?“假设北京的一个退休部长拥有180平方米的二环内房子,如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那他一年的退休工资,不吃不喝可能刚够。”SOHO中国总裁潘石屹昨日在自己的博客上说,房产税对市场的影响会非常大,日本征收房产税后,房地产立刻垮下去,20年都没再起来,经济也一路下滑。但对于“打压房价”的效果,一些业内人士并不看好。陈国强表示,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主要目的在于打击投资投机性需求,调和贫富差距,房价仍将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也认为,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不会太大,整个市场的降幅应在20%左右,而且是比照今年4月份的最高水平。不过,也有分析人士保持谨慎,认为降价幅度要看房产税政策的严厉程度和执行情况。中国指数研究院陈晟说,房产税可能会延长楼市的调整期,让市场低迷的成交量持续更长时间。中原地产研究总监宋会雍则认为,楼市的调整将在房产税出台后3~6个月内完全完成。扩大房产税范围还有另一重要利好,即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有资料显示,在美国的很多州,物业税收入可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在中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的比例几可忽略,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却越来越大。DTZ戴德梁行华北区研究部经理魏冬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地方财政而言,土地收入缺乏稳定性,且容易推高地价,如果房产税的征收扩大到住宅,将可能改变这一状况。“综合性政策”待出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要求,由发改委牵头,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而“房地产综合性政策”与优化收入分配、完善养老保险一起,被纳入“深化民生保障体制改革”的范畴内。陈国强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作为一项重要的产业政策,该政策将包含土地、房地产金融、税收、市场监管、住房保障等各个方面,其中,住房保障制度可能成为重要内容。据了解,由住建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已于去年底下发,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首次将保障房建设与地方政府政绩进行挂钩。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向进一步指出,这也意味着房地产业被赋予更多的保障性质,而非市场性质。保障房建设同样能够拉动上下游多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这并不会影响房地产业在宏观经济中的地位。据中国政府网5月31日消息,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国务院的表态意味着房产税改革已经超越了研究环节,开始步入实施阶段。而“逐步推进”的措辞也意味着房产税改革不会一步到位,中央政府对房产税改革的定位更倾向于是一项长期的税制改革,而非短期的房价调控工具。5月下旬的A股行情在有关房产税的传闻中风雨飘摇,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是因国务院同意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消息等因素的影响而下跌。但事实上,关于房产税怎么改,是否将征收范围扩大至普通住宅,改成面向所有不动产征收,《意见》并没有明确。国家发改委负责起草的《意见》是对国务院各部委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重点的汇总集纳。今年4月份,财政部在其2010年工作要点中就提出要“完善房产税制度”。但国务院同意的最终表述是“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足可体现出国务院的重视和推动这项改革的决心。但区别于资源税改革方案的直接“出台”,房产税改革“逐步推进”的表述则预示着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必然会分阶段、分步骤的实施。这种“逐步推进”可以从时间、地域、征收范围和改革目的四个层面上理解。首先是时间上的“逐步推进”,由于中国从事房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规模小、人员少、公众信任度不高,难以承担全社会房产评估的重任。借鉴香港的经验,内地最终可能依靠税务或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来完成这项工作。培养一支成熟的房产评估人员队伍,需要时间上的准备。此外,在纳税主体的确认与甄别、不同类型房屋的评估标准、征管的方式方法、交易环节的税费转嫁等方面仍然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房产税改革方案难以在短期内出台。其次是地域上的“逐步推进”。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和资源税改革一样,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必然要选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向全国推行。但是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是有讲究的,试点地区必须有代表性,但是社会影响不宜太大,以防试点不成功,造成社会动荡。之前增值税转型改革选定东北地区,资源税改革挑中新疆,都遵循了这一原则。再次是征收范围上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的保有环节征收,主要征税对象是商业地产。从试点的角度考虑,将改革范围先期控制在商业地产内具备诸多优势:一是商业地产类型单一,纳税主体便于确认,大都是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二是商业地产价格波动幅度不如普通住宅那么大,交易价格透明,易于评估;三是商业地产在城市中相对集中,级差不明显,评估结果易于与市场交易价格比照。一旦贸然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普通住宅,在目前环境下,势必影响到购房人和房产持有人的预期,极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市场的剧烈动荡,导致价格变动过快,反而不易于房屋价值评估的展开,严重影响试点的效果。最后,房产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同时也是要攻克的技术障碍,就是归并名目繁多的税费金,形成规范统一的税种。但是中国房地产业涉及的税费金太多,一次全部归并难于操作。尤其是土地出让金,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一旦衔接不当,容易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因此要最终使房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能需要对相关税费金进行多次合并,这也将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纠结的房产税税收政策一直以来是楼市调控的利器,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到土地增值税,每次都能给市场带来强烈的影响。和此前的调控政策不同的是,今年“国十一条”中的税收政策迟迟不落地,让业内对此一直纠结不清。其实早在房产税受关注之前,业内一直把精力集中在物业税上。但是由于物业税需要人大立法通过,又牵扯到需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环节征收,难度确实较大,因此从今年4月份开始,社会各界的目光全集中在了房产税上。由于1986年国务院就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可以说房产税已经有法可依,只需重新调整就可以,因此房产税成为了目前最热的话题。关于房产税的纠结最早始于今年4月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目前是推出房产税的可操作时机”。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助理黄汉权突发惊人之言,一篇标题为“发改委表态3年内房产税免谈”的文章一时间占据各大网络头条,引发了人们的强烈诘问: “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戛然而止?房地产“绑架”中国经济的预言再度灵验?房价将迎来新一轮疯涨?当天下午,发改委火速辟谣:“研究人员所发表的意见不代表发改委的立场。”有关房产税的言论“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随后不久,关于房产税的各种消息就成为了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在5月31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今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引起了市场各方震动,沪深股市在当天双双走低。上证综指跌破2600点整数位,沪深两市出现2%以上的跌幅。而5月份全月9.7%的跌幅也创下了自去年9月以来单月最大跌幅。也因为对房产税出台的预期,出现了成交量明显萎缩。 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成交量巨幅下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数据统计,截至5月30日,北京市商品住房期房日签约量为186套,较4月的348套大幅下降46.6%。更令人关注的是,如果剔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5月份北京的商品住房期房签约量,日均仅108套,环比降幅接近70%。 5月上海商品住宅成交套数比4月降幅近70%。至此,关于房产税是否将出台有了定论,权威部门的直接表态,也让口水仗最终画上了句号,开征是铁定的事情了。但是事情并非就此终结,近日在一场论坛上,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休伦学院终身教授徐滇庆、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纷纷表示,房产税的征收难度会相当大。

房产税改革的市场影响

8. 房产税改革发生的影响

房产税改革的影响有:(一)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形成房产交易的理性需求;(二)有利于弥补地方政府的长期财政不足,形成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三)有利于社会公平和资源节约,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