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优先股有哪几种类型?

2024-04-29

1.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几种类型?

 优先股根据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有如下分类(更详细的信息上第一路演查看):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的股息是否逐年累积为标准,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由于公司利润不足而使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当年得不到支付时,公司应当用其下一年度的利润补足所欠的股息,它的股息是累积支付的。与此不同,持有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的股息如果当年得不到支付,下一年度公司利润再多也不再补足。


  2、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是否有权获得超额利润为标准,可分为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分取了约定的股息之后,公司在普通股股东间进行分红时其仍可再次参与分配。非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得到支付后,即使公司仍有盈余要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也无权再参与分配。实践中,非参加优先股更为常见。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是否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债券等其他证券类型为标准,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约定可以以一定的转换条件和价格转换成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条件和价格都是在发行时事先约定的。由于其不仅可以收取固定比例的股息,而且日后公司利润连续增长时还可以转换为普通股享受公司盈利带来的普通股价值增长,所以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率通常比一般优先股低。不可转换优先股则不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转换为普通股。


  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按照公司是否有权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为标准,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发行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司在发行后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日后不可回购。


  5、可调息优先股和不可调息优先股


  可调息优先股是指股息率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调整的优先股。股息率的调整通常是根据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或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可调息优先股则是指股息率固定不变的优先股。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几种类型?

2. 如何发行新三板优先股

新三板优先股发行条件有:1、合法规范经营;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优先股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法律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四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规范经营;(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几种类型?

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连发了四个公告: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公告。与普通新三板股票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新三板融资定增上第一路演):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几种类型?

4.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

  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连发了四个公告: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公告。与普通新三板股票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新三板融资定增上第一路演):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5. 新三板企业如何发行优先股?

  第一路演对新三板企业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和发行方式做如下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二)公开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三)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四)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收购

  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六)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根据证券法第54条和第66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2)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新三板企业如何发行优先股?

6. 什么是新三板优先股?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所得无解释的股份。优先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设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的。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 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7.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新三板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的特点: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投资者进入股市最好对股票深入的去了解。前期可用个牛股宝手机行情软件去看看,里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识资料值得学习,也可以通过里面相关知识来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识经验。祝你投资愉快!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8. 新三板优先股发行流程

一、新三板优先股发行的相关法律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
(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三)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应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按照前款第(二)项执行。
第四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以上只列举了部分规定,查阅全部规定请查阅《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二、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流程
1.基本要求
挂牌公司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管理。
2.具体流程
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召开股东大会,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议——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