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是指什么

2024-05-17

1. 四权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四权”即政权、军权、立法权、司法权。四权:又称“民权”、“政权”。人民享有的四种权利: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吿》中所分析的旧中国封建统治的四种系统的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这四种权力是长期束缚在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而被废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权是指什么

2. 什么是三权四责

“三权”即依法经营建议权、安全保卫督办权、治安问题处置权;

“四责”,即帮助企业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法必依的法制秩序、安全文明的生产经营秩序、企地共建的治安秩序;

3. 公民四权属于什么权

法律分析: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四权属于什么权

4. 四权的介绍

四权,又称“民权”,“政权”孙中山政治学说中人民享有的四种权利,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

5. 第四权的意义

从自然人的言论自由经过爱默生的过渡到第四权力理论,三者的发展密切地和当时的社会联系在一起,秉承着思想上的演进关系,在逻辑内治的基础上反映了传媒技术与社会经济结构的进步。同时,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意义在精神上已经形成一体,无非将一种思想扩散于外,且对他人发生影响,则其来源都起于个人思想自由的权利,而演化为集体的表达自由。从天赋人权性质的思想自由市场到制度性的第四权力理论,体现了新闻自由观念的历时性过程。一种理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另一种的过时与失效,相反,三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只不过各个注重点不同而已。在现代社会中,与思想与表现自由相对应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需要与第四权力相对应的新闻自由作为表达形式和保障,而新闻自由如果失去了言论与出版自由则显得毫无意义。当然这三种理论在参与实践中时,会受到经济、政治、文化习惯等等因素的中和,有时甚至会产生背离其初衷的现象。但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保证了新闻业的正常发挥其作用,从而适应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要求。

第四权的意义

6. 第四权的特点

第四权力理论以其侧重点不同,它所构筑的新闻自由观有与以往新闻自由观不同的特点:第一,新闻自由是一项制度性权利。即它与宪法中保护的作为个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不同,是保护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二,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言论自由来监督政府,但新闻自由必须是新闻媒体才可以享有。新闻自由保障一些特殊的权利,使得新闻媒体可以更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责任。第三,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不是为了媒体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制衡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这就需要一些言论自由未能提供的保障。

7. 第四权的形成

传统新闻自由理论传统的表现自由理论均把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未作区分。其实在实践操作中,也很难区分。但是,随着新闻媒体所具有的信息流通枢纽的功能不断加强,以新闻自由而论,今日亦赋以广泛的涵义,而概括一切资讯的自由流通,已不限于发讯的自由,还包括采集的自由,传达的自由与连受的自由,可知新闻自由的内涵不但是与时俱进,其寓意亦常因地域而不同。仅仅运用传统的言论自由的理论,不能充分说明为什么要给予新闻机构高度自由的理论和意义。新自由的萌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认为,将新闻自由解释成言论自由就会丧失其意义。在今天,新闻自由已不是言论自由的附属品,而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基础。言论自由保护的是个人基本权利,而新闻自由则更多从一个制度性权利的方面反映出来。“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制度理论,其目的就是通过保护新闻自由,达到使新闻媒体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柏克在《法国革命论》中就说“舆论的作用是与滥用权力的人数呈反比的。为能使政府权力不至腐化,从霍布斯、洛克一直到孟德斯鸠,西方政治制度思想中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三权分立,主权在民的理论建构,并同时得以在各国建立、实施。三权分立的精髓在于防止各政府机构权力的滥用,体现出相互制衡的原则。它所依靠的是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但事情往往并不这样简单。正如杰弗逊所说,再好的政治体制也不能保证不出现权力的腐败,人民才是统治者唯一的监督者;政府组织庞大、严密,而人民则处于弱小、分散的地位,这便需要一个代表人民公意,起到监督政府作用的机构:新闻媒体。正式形成1974年11月,斯特瓦特在演讲中,根据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从法学角度提出了“第四权力”理论。他认为,宪法之所以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就是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能够成为除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发挥制度功能。他是这样解释新闻自由条款的:“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第四权力理论强调新闻规定的言论自由。它不同于在新闻媒体工作的每个个人所享受到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是因为新闻媒体运作的复杂性,使得它报容易受到政府的操纵及压力,从而伤害其自主性。根据上述理由,第四权力理论指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媒体的自主性,使媒体能够提供不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信息、舆论和娱乐节目,促进人们关心政府的工作,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以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

第四权的形成

8. 第四权的介绍

第四权又名第四权力,是指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事实上,即便是欧美先进国家,也没有具体的宪法、法律、规令来解释、设立第四权,第四权是约定成俗(en:de facto)、自然而然形成的,第四权所指的即是媒体、公众视听。以美国来说,美国最高的行政权代表为总统,最高立法权为国会(由参议员、众议员所组成,包括参议院、众议院),最高司法权为最高法院。三权分立、三权相互制衡,不过在第四权(媒体)出现后,制衡的力量又多了一个,可防止前三者的滥权与偏误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