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区分情况来对待。 如果是由企业直接支付的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咨询费等,是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 但发行股票时,承销券商的发行承销费,是从募集到的资金中直接扣除的,即企业收到的是由承销券商先扣除了承销费后的净额。那么,在这儿,企业要以净额反映到“吸收投资收取的现金”中,而不将这笔费用单列至“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