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入会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2024-05-13

1.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入会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为什么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加入协会?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入会手续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协会的法定要求。成为协会会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参与行业建设、维护行业秩序、共谋行业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协会履行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职责的法律保障。对于未加入协会的机构,协会难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开展业务进行合法的自律管理。
 
·为什么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入会核查?
 
-这个举措是加入协会的法定程序。根据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登记注册程序》等规定,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为加强审核管理,本次协会专门委托了律师事务所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入会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需要说明的是,入会核查工作符合目前私募基金行业的实际情况。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入会核查等方式将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申请机构及时筛查出来,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通过本次入会核查,协会进一步掌握了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推动了《公告》的出台,为后续制定自律规则和完善会员管理机制打下基础。
 
·为什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豁免入会核查?
 
-金融机构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时,已经提交了办公场所、内部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料。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上述资料基本覆盖了入会申请信息,相应行政审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信息真实有效性具有相应保障。因此,金融机构豁免入会核查。
 
·请介绍一下本次北京地区的入会核查工作结果?
 
-根据本次入会核查结果,共有15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次入会核查,入会核查通过率为40%。每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入会核查结果将由负责核查该机构的律所进行通知。对于未通过本次入会核查的机构,协会将在律所协助下推动后续整改处理,对于不符合入会条件的机构,协会将不予入会并退还其所缴纳的入会费。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入会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常见问题解答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
    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3.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登记内容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登记内容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要求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一、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1、对于新申请登记的机构,建议不要先急于自行或委托某些中介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注册、填写信息并提交一些登记事项审核(比如高管人员信息)。原因在于系统上的信息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故需要根据定稿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确定,以避免出现提交的登记信息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2、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基本定稿后,申请机构就可以着手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
3、申请机构在系统上点击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和信息,并上传和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提交申请前,由专业律师指导申请机构仔细核对系统信息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以保证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4、在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就是等待申请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按照最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已经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将其改为登记公示。基金业协会将通过网上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的方式为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投资者在进行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网站的形式查询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6. 如何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

1.公司高管真实简历及所在公司的人联系方式,

2.公司高管的身份证扫描件和电子照片,

3.执照副本.税务副本.代码副本.公章,

4.加入基金业协会的申请书,

5.公司申请备案的承诺函,

6.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如是新成立公司.则需当月的财务报表).

7.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

8.公司章程。

9.管理人是否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1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考试

7.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申请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注意事项
1、自2月5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自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3、自2月5日起,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协会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5、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申请的条件,首先,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且,私募基金在进行登记的时候,是有一定的金额的限制的,一般是需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的。另外,公司在进行登记的时候,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才可以。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申请

8.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流程
对于新申请登记的机构,建议不要先急于自行或委托某些中介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注册、填写信息并提交一些登记事项审核(比如高管人员信息)。原因在于系统上的信息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故需要根据定稿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确定,以避免出现提交的登记信息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1、我们建议,申请机构要做的第一步应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其完成相关整改,并经专业律师验收查核以满足协会的要求。
2、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基本定稿后,申请机构就可以着手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根据协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对于尚未在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注册账号的申请机构,应直接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新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等操作。
3、申请机构在系统上点击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和信息,并上传和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提交申请前,由专业律师指导申请机构仔细核对系统信息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以保证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4、在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就是等待申请结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根据协会明文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应同时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当然,是否成功加入会员并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因为实践中管理人只有在产品募集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后才有可能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对于已被注销的机构,自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其仍可通过注销之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端,查询及下载之前的申请材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目前咨询协会的结果,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暂时无法申请同时经营证券类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难看出,协会对于新申请登记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取得了经营证券类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已登记机构,即所谓拥有双牌照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管理人,目前协会尚未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鉴于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的日趋加强,将来进行重新整顿也是可以预见的。
二、产品备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顾问管理型基金不能作为首只私募基金产品提交备案申请;
2、原则上合伙型基金合伙人信息工商变更完成之后方可申请备案;
3、募集对象包括外部投资者(非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外部投资者实缴资金到账之后方可申请备案;
4、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应完成整改之后方可申请备案;
5、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应在完成相应整改后方可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