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有几种形式?

2024-05-17

1. 代理有几种形式?

法律分析: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参加经济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等原因,自己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就规定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近亲属充当。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一般是由被代理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充当。被代理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也可以充当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有几种形式?

2. 代理的形式包括哪些?

代理分为三种形式:
(一)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对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能代理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指定代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三)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因此,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代理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如果是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应当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属单方法律行为,一经被代理人签发,立即生效。授权委托书是产生委托代理的根据。在民事活动中,如果第三人要求证明委托代理的资格,委托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必要时可能将受委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人办理,这叫转委托。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签订合同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一般情况之下法人或者是自然人在从事经济交往活动当中签订合同都是需要自己签订的,但是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没有办法自己签订,这个时候也可以委托他人签订合同,这也是合法的。

3. 代理包括哪几种

法律分析: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以及指定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包括哪几种

4.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一建-法规-001-003-代理的主要种类

5. 代理的模式有几种

  二就是给销售样品 代销
  三 总代 如果你们产品有优势 有专利 实力雄厚的话 应该有人会跟你谈的
代理商各种模式的特点
  1、代理商模式按数量分可分为三类:一、独家代理,二、少头博弈代理(2-3家),三、多头博弈代理(3家以上)。选择独家代理或是非独家代理,是中国企业首先要思考的。
  1-1、 独家代理,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某一品牌产品在某一地区市场只由一个销售商进行代理销售。
  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有利于绑定公司与销售商的关系,销售商对公司比较忠诚。同一品牌产品没有竞争,在产品利润满意的情况下无需公司监督独家代理商会自行努力运作。公司对独家代理商相对来说可花较少的人力物力管理。
  缺点是因为缺少竞争,销售商会因为追求高利润而导致售价过高,从而使该与同类产品竞争损失价格竞争力,或者直接面对消费者失去价格竞争力。如果同类产品竞争过烈,独家代理商也可能会因利润过低而放弃某品牌产品销售,该产品从而丢失在此地区的市场。
  这在中国市场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代理商模式。
  1-2、少头博弈代理,是指某一品牌产品在某一地区市场由2-3家极少量的销售商代理销售。
  优点是引入了竞争机制,销售商为了竞争不会给产品设置过高的利润,从而使该品牌产品极具价格竞争力,扩大了市场规模。在某一代理商放弃市场后,不至于丢失该地区市场。
  缺点是,在竞争过激的情况下,如果控制不力很容易出现利润过低,所有代理商都有可能放弃推荐该品牌产品(解决此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增加商品品种,形成某品种的独家代理和多品种的少头博弈代理的混合机制)。公司必须花相对大的精力去控制代理商。
  这在中国市场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模式。
   1-3、多头博弈代理,是指某一品牌商品在某一地区市场由3家以上较多的销售商代理销售。
  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代理商增多,不一定会出现竞争加烈,常常是2-3家的代理商竞争最为激烈,也就是说多头博弈相对于少头博弈的竞争程度是相对缓和。这种现象可用哲学原理来解释:事物多是循环发展。虽然多头博弈代理和独家代理的本质不同,但表象却有很多相同。多头博弈代理兼具独家代理和少头博弈代理的优缺点。但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多头博弈代理在中国应用的相对较少。
    2、按销售商对代理商的渗透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渗透类代理,二是独立代理(非独家代理)。
  2-1、渗透类代理,是指部分股份被公司持有的销售代理商。优点是公司和销售商是利益共同体,可利用股份直接影响或者是控制销售商的决策;缺点是占用公司资金,容易形成管理漏洞。
  2-2、独立代理,是指与公司在资金等项目上保持独立的销售代理商。优点是不占用公司资金,不容易产生管理漏洞。缺点是公司对代理商的影响力非常小,利益的分歧容易导致分道扬镳。
  3、 按代理商的级数可分为:一、单级代理商体制,二、多级代理商体制。
  3-1、单级代理商体制,是指公司直接面对所有代理商,包括权限不同的大代理商和小代理商。优点是直接面对代理商,勾通无障碍,便于信息的反馈,市场反应很快,对代理商的控制力较强,中间环节少从而最终销售价格低。缺点是公司要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实力,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销售体系。
   3-2、多级代理商体制,是指公司不直接面对所有代理商,由大代理商开发和管理小代理商。优点是公司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全面的销售体系。缺点是容易造成大代理商坐大,往往会逼迫公司做出对公司不利的决策,信息勾通有障碍,市场反应会变慢,中间环节多导致最终销售价格偏高。

代理的模式有几种

6.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7. 代理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8. 代理的模式有几种

  二就是给销售样品 代销
  三 总代 如果你们产品有优势 有专利 实力雄厚的话 应该有人会跟你谈的
代理商各种模式的特点
  1、代理商模式按数量分可分为三类:一、独家代理,二、少头博弈代理(2-3家),三、多头博弈代理(3家以上)。选择独家代理或是非独家代理,是中国企业首先要思考的。
  1-1、 独家代理,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某一品牌产品在某一地区市场只由一个销售商进行代理销售。
  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有利于绑定公司与销售商的关系,销售商对公司比较忠诚。同一品牌产品没有竞争,在产品利润满意的情况下无需公司监督独家代理商会自行努力运作。公司对独家代理商相对来说可花较少的人力物力管理。
  缺点是因为缺少竞争,销售商会因为追求高利润而导致售价过高,从而使该与同类产品竞争损失价格竞争力,或者直接面对消费者失去价格竞争力。如果同类产品竞争过烈,独家代理商也可能会因利润过低而放弃某品牌产品销售,该产品从而丢失在此地区的市场。
  这在中国市场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代理商模式。
  1-2、少头博弈代理,是指某一品牌产品在某一地区市场由2-3家极少量的销售商代理销售。
  优点是引入了竞争机制,销售商为了竞争不会给产品设置过高的利润,从而使该品牌产品极具价格竞争力,扩大了市场规模。在某一代理商放弃市场后,不至于丢失该地区市场。
  缺点是,在竞争过激的情况下,如果控制不力很容易出现利润过低,所有代理商都有可能放弃推荐该品牌产品(解决此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增加商品品种,形成某品种的独家代理和多品种的少头博弈代理的混合机制)。公司必须花相对大的精力去控制代理商。
  这在中国市场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模式。
   1-3、多头博弈代理,是指某一品牌商品在某一地区市场由3家以上较多的销售商代理销售。
  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代理商增多,不一定会出现竞争加烈,常常是2-3家的代理商竞争最为激烈,也就是说多头博弈相对于少头博弈的竞争程度是相对缓和。这种现象可用哲学原理来解释:事物多是循环发展。虽然多头博弈代理和独家代理的本质不同,但表象却有很多相同。多头博弈代理兼具独家代理和少头博弈代理的优缺点。但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多头博弈代理在中国应用的相对较少。
    2、按销售商对代理商的渗透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渗透类代理,二是独立代理(非独家代理)。
  2-1、渗透类代理,是指部分股份被公司持有的销售代理商。优点是公司和销售商是利益共同体,可利用股份直接影响或者是控制销售商的决策;缺点是占用公司资金,容易形成管理漏洞。
  2-2、独立代理,是指与公司在资金等项目上保持独立的销售代理商。优点是不占用公司资金,不容易产生管理漏洞。缺点是公司对代理商的影响力非常小,利益的分歧容易导致分道扬镳。
  3、 按代理商的级数可分为:一、单级代理商体制,二、多级代理商体制。
  3-1、单级代理商体制,是指公司直接面对所有代理商,包括权限不同的大代理商和小代理商。优点是直接面对代理商,勾通无障碍,便于信息的反馈,市场反应很快,对代理商的控制力较强,中间环节少从而最终销售价格低。缺点是公司要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实力,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销售体系。
   3-2、多级代理商体制,是指公司不直接面对所有代理商,由大代理商开发和管理小代理商。优点是公司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全面的销售体系。缺点是容易造成大代理商坐大,往往会逼迫公司做出对公司不利的决策,信息勾通有障碍,市场反应会变慢,中间环节多导致最终销售价格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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