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证券经营机构欲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2024-05-16

1. ( )是证券经营机构欲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案】C
【答案解析】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是证券经营机构欲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 )是证券经营机构欲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

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
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 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 设立。
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
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 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
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 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 事项。

3.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2019年帮考网证券法规-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及投资范围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4. .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能否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从国际上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交易厅自营商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自营经纪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对其专业经营的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交易,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2)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3)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形成有效的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4)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5)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事项。

5. 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分别有哪些风险管理规范和业务管理原则

  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略)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
  (一)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二)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四)向客户进行讲解
  (五)营业部应按规定的经纪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六)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营业部应按要求做好投资额和教育和咨询服务
  (八)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九条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53部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分别有哪些风险管理规范和业务管理原则

6. 下列不属于证券自营业务经营风险的是()。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证券自营业务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7. 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的相同点

都是证券公司的业务,都是投资证券的。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其实是客户自己投资。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自己投资证券的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的相同点

8. 我国证券公司有哪四种业务范围

【摘要】不同的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也是有所不同的,人们为了便于区分,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性质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四大类。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证券公司的四大业务范围。
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 投资银行业务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也称证券代理发行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根据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承销方式和包销承销方式,其中包销承销方式又包括全额包销、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三种方式。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市场需求状况、具体发行要求以及自身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选择。国内目前股票承销主要采用的是余额包销方式,它是指证券公司承诺在证券发行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包销。其实质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
此外,投资银行业务还包括财务顾问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等。财务顾问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顾问,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利用其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业务。与国际证券市场相比,国内券商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承销业务与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承销业务的一种延伸。随着证券市场的开放以及竞争的加剧,证券市场的创新尤其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将层出不穷,收购兼并业务、项目融资、创业资本融资以及其它创新业务将使投资银行业务摆脱目前主要局限于证券承销的局面。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投资者(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进行证券交易的操作资格,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拥有席位的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来完成交易。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主要通过开立证券营业部,“等客户”上门开户,在美国等证券发达市场,证券公司并无大面积的豪华营业部,代之以大量的证券经纪人,方便快捷地为客户提供贴身服务,从而形成目标市场的不断细化,证券公司间各有特色。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自行决定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等,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其与经纪业务的区别在于证券自营产生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而经纪业务中证券买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慧择提示:证券公司的四大业务范围就是以上介绍的四种,有没有加深您对证券公司的了解呢?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证券公司的业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