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利率的弊端主要有哪些

2024-05-13

1. 管制利率的弊端主要有哪些

管制利率的弊端主要有哪些:

  1、在存款利率长期偏低的条件下,银行因贷款给中小企业风险较高,缺乏激励机制,所以大多数银行并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

  2,利率管制,尤其是存款利率太低,很多低利率的存款流到不受监管或不受严格监管的影子银行,造成影子银行的隐性风险加大。

  3,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控制总货币发行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调整基础利率为宏观调控的核心工具,比控制总货币发行量更有效。

具体的:
1、导致利息负担与收益的扭曲。
2、扭曲资源配置,降低资本产出比率。
3、降低金融部门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4、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
5、可能会导致黑市盛行。
6、导致整体经济的不稳定。

利率管制(Interest rate control)是指国家将资金利率调整到高于或低于市场均衡水平的一种政策措施。因此,我国的这种管制利率既是法定利率,同时也是实际利率。它可以高于国际利率水平,也可以低于国际利率水平。所以,我国的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实际上是在管制利率的强制作用下实现平衡的。

管制利率的弊端主要有哪些

2. 利率管制的管制形式

利率管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项管制,即仅对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进行管制;另一种是多项管制,即不仅对存款和贷款利率同时管制,而且还对贴现率及手续费等服务的价格进行管制。

3. 利率管制的各方看法

关于对利率应进行管制还是由市场决定的争论,其理论根源源于利率决定理论的分歧。在货币理论中,对利率决定因素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重商主义时期,经济学理论就重视对利率决定因素的研究。历经数世纪发展之后,货币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仍未获得一致意见。不同学派从各自的利率理论出发,得出了不同的利率在经济中的作用的结论,并由此产生了对于利率是应该管制还是应任其自由浮动的看法。在货币理论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利率决定理论有三个,一是古典经济学的储蓄投资利率决定理论,另一个是凯恩斯的利率决定理论,再一个是新古典学派的可贷资金利率决定理论。古典学派的利率决定理论,可以英国古典学派马歇尔的“储蓄投资利率论”和美国经济学家费雪的“借贷资金利率论”为主要代表。他们都认为,实际部门的储蓄与投资决定利率。也就是说,当市场上的储蓄量与投资量相等时所形成的资金的价格,决定了均衡利率水平的高低。在该利率水平下,每个资金需求者都可以如数获得贷款,每个资金供给者都愿意满足所有借款需求。当时储蓄大于投资时,利率水平升高,促使投资减少,而投资需求的减少又会导致利率下跌;利率下跌,又将使投资增加,储蓄减少,从而又导致利率的上升。市场上对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导致利率的波动,并促使利率逐步接近均衡水平。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利率决定理论,与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截然不同。他认为利率不是决定于储蓄和投资,而是决定于货币的需求和供给。因此,凯恩斯的利率理论是一种货币利率理论。凯恩斯认为,利率决定于由流动性偏好所决定的货币需求与中央银行决定的货币供给。但其中流动性偏好程度的大小更为关键。当货币供给量既定时,流动性偏好愈强,则利率愈高;反之,则利率愈低。总之,凯恩斯认为利率是一种纯货币现象,是一种使流动性偏好决定的人们持有货币的欲望与现有货币数量相均衡的价格。可贷资金利率决定理论以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为基础,并依据经济现实和理论的发展,修补了古典利率理论的缺陷,形成了以可贷资金为中心概念,以流量分析为主要线索的新的理论体系。其主要代表为罗勃逊和瑞典学派的奥林。可贷资金论者认为,古典利率决定理论其前提虽然是科学的,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它将利率的决定因素仅局限于实物市场,认为利率的形成和高低与货币无关,这显然是片面的,不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因为它们忽视了经济中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功能以及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窑藏与反窑藏的现象。研究利率若不考虑货币数量与窑藏这两个因素,肯定是不全面的。储蓄和银行体系所创造的货币量的增减及窑藏货币量的变化组成了可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利率同时决定于储蓄与投资及货币的数量与货币窑藏的数量相等之时。可贷资金利率理论是现代相当流行的一种利率决定理论。这一理论形成之后,逐渐取代了古典利率理论的地位。综上所述,在利率理论史中,利率决定理论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在历经数世纪发展之后,“流动性偏好理论”和“可贷资金理论”逐渐成为利率决定理论的两大主流,分庭抗衡,各领风骚。具体来说,这两个利率学说无论在理论基础分析的变量、期间选择和政策结论上,都有着显著的差别。两大利率决定理论之间的分歧,导致两者对于利率与经济中某些变量相互之间的关系看法各异,从而导致两者利率政策上的巨大分歧:凯恩斯根据其利率决定理论,得出利率难以降到实现充分就业所要求的水平的结论,认为一方面要靠财政政策的实施来增加有效需求,另一方面要靠人为的降低利率来促进投资。他说“利率不会自动调整到某一水准,最适合于社会利率;反之,利率常有太高之趋势,故贤明当局应当用法令、习惯甚至于道义制裁加以制止”,“除非该社会用尽各种方法抑制利率,否则利率总是太高,投资引诱不会充分”。而从古典利率决定理论和可贷资金理论出发,得出的结论却是:利率会随储蓄的增加而下降,从而刺激投资。利率的调整活动要到资本的增加与储蓄的增加量相等时为止,“这种调整过程是自动的,不必由金融机关来干涉或关心”。因此,他们主张让市场上的储蓄、投资等实际变量的变化来决定市场利率,再通过利率的自由波动来调整整个经济的生产和投资,最终必使经济趋于均衡。

利率管制的各方看法

4. 利率管制的介绍

利率管制(Interest rate control)是指国家将资金利率调整到高于或低于市场均衡水平的一种政策措施。因此,我国的这种管制利率既是法定利率,同时也是实际利率。它可以高于国际利率水平,也可以低于国际利率水平。所以,我国的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实际上是在管制利率的强制作用下实现平衡的。

5. 利率管制 历史

  利率管制(Interest rate control)是指国家将资金利率调整到高于或低于市场均衡水平的一种政策措施。

  封建国家对于借贷的政策起源是很早的,春秋时期晋文公流浪完毕,回国执政后“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

  《管子》一书记载了许多国家想方设法使高利贷者免除农民债务的事例,如“桓公曰:峥丘之战,民多称贷负子息以给上之急,度(通渡)上之求,寡人欲复业产,此何以洽?”管子请求对于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并且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于是“称贷之家皆折其券、削其书”。秦律亦有不少有关借贷的规定,如:“(贷)人赢律及介人”。

  自战国时期开始,各封建政府即比较普遍地有了针对借贷利率的法律和政策,汉代不但继承了这一政策、法律,而且执行得相当严格。居延汉简记载的汉成帝永始三年诏书言:“言既可许,臣请除贷钱他物律”。这个“贷钱他物律”的内容怎么样呢?从一些具体事例可见其一斑,如文帝四年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债过六月,夺侯,国除”。旁光侯刘殷“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陵乡侯刘沂“建始二年,坐使人伤家丞,又贷谷息过律,免”。由此可见,汉律关于借贷的法律至少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不许超过契约所规定的期限。(二)不论放贷货币还是放贷谷物都不许取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利率。(三)高利贷的本钱及利息收入必须申报财产税。其中第二、三条即是关于利率的法律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利率的政策,首先是强制免除一些远年债务。两汉时期对官府赈贷便常有免除之诏,昭帝元凤三年春正月诏曰:因水灾“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东汉和帝永和十六年七月诏云:“贫民受贷种粮及田租、刍槁,皆勿收责”。这些诏令主要是针对官府的“振贷”,似未及私人借贷,魏晋以后的有关诏令却是针对所有公私债负的。

  隋唐五代时期,政府关于利率的法律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端:
  其一,规定利率上限:就唐代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公私放款的利率,一种是典吏、富商等所领官府本钱,按规定向官府纳缴利钱的利率。二者有时是统一的,有时则有区别。《唐令拾遗》引唐令言:“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开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云:“天下负举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显然后者即是捉钱经营之人向官府纳利钱的比率,从唐代的整体情况看,这一利率往往比直接的贷款利率要高,如贞观十二年三月时的利率大率是“人捉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每月纳利四千一百,年凡输五万”。可见年利达100%以上,玄宗开元六年七月的规定则是七分,即“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唐后期这种利率则在月息五分,或者四分。而前者即一般私人放款法定利率大致也规定在五分左右。如开成二年的勒文规定“不得五分以上生利”。
  其二,规定取息总量的上限,并强制放免超过这一上限的债务。即不论利率多高,债主所得利息的总量不得超过原本一倍。所谓,“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已经送纳了相当于原本一倍以上的利息,便只能要求偿还原本;若达到两倍则须停止征理。宝历元年正月七日勅云:“应京城内私债,经十年以上,曾出利过本两倍,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并无家产者,宜令台府勿为征理”。开成二年勅云:“如未办计会,其利止于一倍”。五代时对达到一倍以上的私债利率处理规定得非常细致。后梁末帝龙德元年规定“公私债负,纳利及一倍已上者,不得利上生利”。另外后梁贞明六年四月,后唐明宗长兴元年二月,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均有类似诏书。以后唐明宗长兴元年二月乙卯诏书所定之制最为详明。诏书言:“应有诸色私债,纳利已经一倍者,只许征本,本外欠数并放;纳利已经两倍者,本利开放……”由此看来,上限大致都是一倍,若达倍称以上,则只能要求归还原本。但高利贷者往往是贪得无厌的,于是有关规定即强调,超过这个规定以上则要被官府强制免除。当然,对于领取官府公廨本钱进行经营者,所纳利息总量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其三,复利管制,依唐人法令所言即不许回利为本、利上生利。也就是说不论所欠债款多少,时间长短,只能按原借款项数额计利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钱征收。《唐令拾遗》所引法令规定:取利不过六分,“又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可见这一规定是与对取息总量的规定相关联的。

  宋元二代对利率的管制政策与唐大体类似,然法定利率有所下降,大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规定利率上限。依《宋刑统》规定是“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这一规定是继承唐代后期而来,南宋法定利率则有所下降,即“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四厘”,“每岁取利不得过五分”。不过比较特殊的是,北宋初年,曾一度规定,只要不过年利倍称,即100%就是合法。
  其二,取息总量上限管制,即强制放免取利达到或超过这一上限的债负:与唐代一样,这一上限一般也是“倍称”,即100%,依《宋刑统》及《庆元条法事类》的规定即是“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绍兴二十三年七月下令“诸路民间私债,还债过本者”,“依条除放”。隆兴元年二月十一日又下令:民间债负“出息过本,谓如元钱一贯已还二贯以上者,并行除放”。

  元代的有关规定大体亦是如此,大致在太宗十二年,针对当时因斡脱高利贷利率特别高昂的状况,规定“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之后,元政府一直是坚持利息总量(不论具体利率高低及借贷时间长短)不过100%的政策的,中统二年(1261)诏令规定“民问私借钱债,验元借底契,止还一本一利”,并且要求:已还者通算至一本一利为止。至元六年(1269)九月戊午“敕民间贷钱取息,虽逾限止偿一本息”。
  其三,禁止利上生利,回利为本,即不许征收复利。与取息总量上限的规定相适应,宋元法令也禁止回利为本的行为。前引《宋刑统》的规定是“又不得回利为本。”
  其四,关于强制蠲免利息或整个本息。这在第二部分即限制取利总量时有所叙述。值得注意的是,宋统治阶层对高利贷在小生产者生活、生产中的必要性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故一方面主张免除超过利息总量以上的债务,另一方面也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切都予以免除。绍兴二十三年七月二日“温州布衣万春上言:乞将民间债务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与除放”。但是户部不同意,其理由一是灾荒之年灾荒发生时仍有赖于高利贷资本;二是“民间私债,还利过本者,已节次放至绍兴十七年”。因此改为“将民间所欠私债还利过本者并与除放”。

  明清时期的利率政策继承了宋元时期的基本内容,但适应商品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变迁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清代以后,官府与民间社会力量结合推行的一系列减免利息的措施,更使中国封建社会利率管制政策进化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明清时期所继承的、与以前各代利率管制政策基本相似的内容,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利率上限及取息总量的限制。明朝的正式法典及诏令、宝训对利率的上限及取利总量有明确的规定。明太祖朱元璋的宝训中便要求:“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二分三分……”明律的规定是:“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各个时期的诏令及地方各级官府处理债务案例、制定有关政策时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上限及取息总量的规定行事的。
  其二,禁止利上取利,回利为本,即禁止复利。上述关于取利总量限制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内含了禁止复利的意思,从明代的规定看,如明太祖圣训要求:取息不过二分、三分,不许“年月过期、叠算不休”。
  清代以后相关法律规定更加清楚,顺治五年十月规定:三分行利“即至十年,不过照本算利,有例外多索者,依律治罪”。依《大清律例》之解释即是:月利三分,若借银一两,“积至三十三个月以外则利钱已满一两”,“年月虽多,不得复照三分算利,即五年十年亦止还一本一利”。显然这种一本一利的取息总量上限是内含不许利上取利的含义的。
  明清正式法律政策中对利率的管制大体如上所述,但明清尤其是清代以后,各级政府及社会为了维护地方稳定,保护小农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限制高利贷者的过度剥削,常常在这一律例的基础上再推行减利的政策。这是明清时期利率管制政策的新发展。
  清代减利措施则开始经常化、细密化。其内容主要有以下数端:第一在三分的基础上降低五厘至一分左右的利率。第二推行差额利率制度,即贷款额越大,利率越低。第三在一些特定的时间里降低利率,以利债务人清偿。
  各地减息主要针对典当铺,因为正规典当在官府领帖,经营比较稳定,便于管理和控制,但对于一般私债也常采取减息行动。
  明代这种减利政策当处于萌芽状态,各级政府减利之举仅仅表现在饥荒时节,强迫或劝谕积钱积谷较多的大户减息向自家佃户或其他缺食人户放贷,与此同时,以官府的力量保证偿还。上引永乐初福建政和县饥荒时,县令黄裳劝富民放贷,秋成加息20%归还,而当时的实物借贷绝大部分在三分以上至五分乃至十分,因而此举无疑是一种减息行为。

利率管制 历史

6. 贷款利率的管制放开利弊

刚刚过去的周末央行又抛出大政策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因为此次央行放开利率管制意味着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拥有了自主定价的权利,与客户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得到扩大,从好的方面看,有利于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银行看似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但业内人士却指出此举对银行或许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据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一年期存款利率3%,7折后的贷款利率4.2%和上浮至顶的存款利率3.3%只相差区区0.9个百分点,贷款利率打7折很难覆盖银行成本。因此,虽然去年贷款利率已经可以下浮30%,但银行很少用足这一空间,下浮幅度没有超过10%以上,可见银行早已经在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为贷款定价。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原本就指望着靠息差吃饭的中小银行,未来的日子可能会更加难过。为了与大银行竞争,抢夺优质客户,先天缺乏优势的中小银行必须通过“拼低价”的手段来分得一杯羹,而在存款利率不变的情况下,息差就会不断缩小。银行业内人士预计,今年银行业的息差水平必将进一步收窄,可能全面进入“2时代”,而这对于将息差收入作为最主要收入来源的中小商业银行绝对称不上是一个“好消息”。对于未来银行有可能会出现的“抢客大战”,不少业内专家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惟恐引发恶性竞争。可正所谓鹬蚌相争,渔翁得利,银行业内如若真的打响竞争之战,那最大的受益者无疑就是企业了。可即便同为客户一方,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所迎接的也将是截然不同的境遇。原本就拥有较强议价能力的大型企业势必将成为各大银行争抢的香饽饽,从而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而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日子可能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更有可能面临贷款利率的不降反升。不少中小企业主表示,小企业在银行面前的议价能力实在太弱,几乎拿不到折扣利率贷款,贷款一般都在基准利率以上进行。不过,也有专家在一片阴霾中替中小微企业看到了一丝曙光。首先是此次央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也进行了松绑,不再设立上限。此次取消对农信社贷款利率管制意味着明确许可突破4倍限制,将有利覆盖小微三农贷款风险、改善金融支持。与此同时,由于一些中小银行因议价能力较弱,无法与大行较量而将市场转向中小微企业贷款,中小微企业或许能通过与中小银行“配对”实现双赢。在此次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管制的政策中,对个人房贷给予了暂不调整的特殊待遇,仍保留7折的下限规定。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取消个人房贷的利率下限是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清醒地指出即使这次取消了个人房贷的下限,银行也不可能下调目前的房贷利率。的确,与那些中小微企业相比,普通老百姓在银行面前的议价能力明显更弱,期待有更多的银行重视来自个贷客户的需求。

7. 利率管制的最新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二、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稳妥处理合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相关制度办法要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四、对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19日

利率管制的最新消息

8. 为什么要对利率进行管制?

1.我国现行国债发行利率水平是怎样选择的,为什么这样选择?
答:利率市场化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进行金融市场改革的核心内容。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资金市场上融资的利率。它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供大于求时,利率下降;供小于求时,利率上升。
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原因:
1 利率管制影响了国内资金的充分利用。
恶化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地位目前外资银行享有超国民待遇,外资银行被允许在规定的利率基础上收费,但禁止中资银行收费。这实际上相当于外资银行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而中资银行的贷款利率却是管制的。国内商业银行无法根据项目风险的大小确定贷款利率,因此出现了所谓的“惜贷”现象,客观上也使贷款流向大中企业,流向国有企业,而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难以获得赞款。这样。对利率敏感的效益好的非国有企业由于无法获得贷款而不能增加投资。削弱了利率政策的投资效应。加入WTO后,不推动利率市场化,必将束缚国有银行的手脚。使中资银行的网点优势无法发挥。国有银行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利率机制僵化使宏观调控受到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在政府推动下逐步发展.但由于利率管制和债券利率没有与风险程度挂钩。各种债券为主导的资本市场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公开市场利率为主导的货币市场利率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货币政策要通过金融市场传导。利率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结构受到管制。无法形成具有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和灵活的利率体系。必然使货币政策效应大打折扣。
3 利率市场化是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客观要求
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将全面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按照协议.我国要承担的义务之一就是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必须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建立起敏感的价格信号系统,完善市场机制。这必然要求建立利率的市场形成机制。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经济间的联动性和趋同性大大增强了,这就要求各国的经济机制日趋接近。显然,我国现行的利率管制同国际金融市场普遍执行利率市场化的机制是不接轨的,造成国内的资本市场同国际资本市场脱节。总之,利率市场化是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为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而主动进行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