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最新相关规定

2024-05-13

1.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最新相关规定

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为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制度体系,使广大进城务工劳动者享受到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农民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及农民工个人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跨地区派遣到我市的农民工,应在我市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农民工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本人不愿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最新相关规定

2. 农民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有哪些内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针对性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相关措施,各地也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近日,我们对威海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出台的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和研究。目的是以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为切入点,为整体农民工工作探索解决的思路。
一、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农民工,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根据调查,威海市现有外来、本地农民工近30万人,其中又以外来农民工居多。截至目前,威海市针对农民工主要出台了以下政策:一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威劳发〔2008〕31号),农民工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若有同时参加五险意愿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续签的或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二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39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为其集体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三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函〔2011〕3号),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应立即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因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工资,致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补足差额部分。
二、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问题一系列社保政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但仍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政策认可程度低。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加了用工成本,部分企业主观上抵触;一些农民工认为办理社会保险,不如把钱省下来,多挣点钱实在。
(二)养老保险参保率低。2011年上半年,威海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19134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25029人,相差31%,养老保险参保率明显低于工伤保险。
(三)企业规避政策。部分用人单位故意将“农民工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曲解为“农民工只能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反复解约、签约的方法或代替农民工签字的手段,长期只为农民工参保工伤单险,侵害了农民工利益。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健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农民的个人利益,相关部门的施政成本,企业的利润空间构成的多方利益博弈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健全的根本原因。
(一)自身主观因素一是农民工不了解社保政策。农民工以年轻人为主体,对养老保险思想意识上不如现有利益重视程度高。年轻的农民工关心的是多拿工资,回乡盖房、结婚,改善生活现状,对遥远的养老问题认识明显不足;而年纪大的农民工现实地需要养老、医疗保障时,又恰恰被现有政策排斥于社保体制之外。二是农民工收入低、家庭负担重,经济因素制约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以2011年威海市最低缴费基数1500元计算,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每月的个人负担部分为165元。对农民工而言,最低基数也是不小的负担。

3.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形式和规定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此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2010年,天津市人社局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规定了“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同样核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对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综合保险满六个月的城镇企业,核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文件还规定“对先行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满六个月的,分中心要及时告之用人单位,从下月起核定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经多次宣传,仍然拒绝为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应提请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形式和规定

4.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目前正在完善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现在许多农民工已经参加了城镇的社会保险,这个保险和城镇人口的保险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毕竟目前农业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导致许多农民工无法上这个社会保险,国家正在制定的相关规定,将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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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劳动法对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新劳动法对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6. 农民工保险规定有哪些

国家没有《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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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中对农民工的和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行按月扣缴。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进行。但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账户存储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农民工在达到因家规定养老年龄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本市籍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账户,待重新在本市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账户,同时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账户中,并按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企业中对农民工的和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8. 农民工保险规定有哪些

针对 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农民工 工伤保险 制度的发展策略,对于这些发展策略的采用将会快速的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虽然已受到国家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和我国国情以及 农民工 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有关条款如下: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农民工发生 工伤 后,要做好 工伤认定 、 劳动能力鉴定 和 工伤待遇 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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