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居间人从事中介行为似乎不违法法律,但工商局的执照中都注明不含中介服务。如何看待?

2024-05-13

1. 自然人作为居间人从事中介行为似乎不违法法律,但工商局的执照中都注明不含中介服务。如何看待?

法律关系按照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分析普通法律关系与基本法律关系的区别如下:确立法律不同,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不同,基本法律关系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贴合于国家的意识形态;而普通法律关系则主要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是对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所产生的关系,更贴近于公民的实际生活。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基本法律关系依托于宪法,因而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普通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宪法以外的法律,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的实现不得违背基本法律关系。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是两者是不同的划分标准所对应的划分类别,法律既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也可以划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自然人作为居间人从事中介行为似乎不违法法律,但工商局的执照中都注明不含中介服务。如何看待?

2. 无资质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工程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吗?

  自然人可以成为工程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的。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法律中并无对居间人的限制要求,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居间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的资质,只要该工程居间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自然人所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3. 居间人是个人还是法人吗?另外居间人的身份是否必须告知第三方?

(1)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民间生活中的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而法律又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导和规范。因此,对这类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要予以认定,而不能强求居间人具有经过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的主体身份。(2)对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要予以限制和规范,要求居间人必须具有经过法定核准的特定主体资格,否则就不予认定和保护。把居间活动划分成公民之间的民间居间和法人的居间,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制度的规定的,是切实可行的。

居间人是个人还是法人吗?另外居间人的身份是否必须告知第三方?

4. 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无照经营?

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5. 自然人作为居间人从事中介行为似乎不违法法律,但工商局的执照中都注明不含中介服务。如何看待?

法律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做

自然人作为居间人从事中介行为似乎不违法法律,但工商局的执照中都注明不含中介服务。如何看待?

6. 自然人居间人与法人居间人又什么区别?挚谢奉上!

自然人是指的没有约束力的人,如农民,工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某个集团的带表人

7. 无照经营的认定问题

给你一个具体的案例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种意见认为将购货额认定为经营额,虽然当事人实际经营额应该大于397503.28元,但我们没取到当事人其他费用证据,不能以推断来肯定当事人经营额,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得自行扩大当事人经营额。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只一种,不同时期产品的费用、原材料与销售价格不同,根本找不到产品增值与利润的统一标准。虽然国家工商局对无照经营额及非法所得作了答复,但口供还是不能作无照查处执法依据,因为:
  1、当事人的口供在法庭上,可以被翻供;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部门答复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规章可以作为参照的,部门答复连作参照都不能;
  3、这两个答复是在《无照办法》出台之前,答复对未出台的法律解释是无效的。
  我所经过讨论,认为:不能以推断作为经营额,因为无推断统一标准及法律依据,口供是可以作为经营额依据。答复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但是国家工商局对法律、法规中不明确条款的解释,可以作为执法的参考,其依据本身还是法律、法规,国家工商局对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两个答复,是有效的,其执法依据是《无照办法》而不是答复,国家工商局只是对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作具体执法操作解释,并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时间上虽然答复是在《无照办法》出台之前,但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不是《无照办法》出台之后才有,查处无照经营也非只有《无照办法》一部法律,国家工商局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答复也并非只是对《无照办法》中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解释,而是对无照经营查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解释。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作新的规定前,国家工商局这两个答复还是有效的。在本案中,由于经营额较大,当事人已记不清,不能取得当事人销售记录口供,所以将397503.28元定为经营额。
  二是本案算不算规模较大。
  《无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是选择性条款即择一认定还是非选择性条款即同时符合,从《无照办法》整体上看,应该是选择性条款,也就是说规模较大或社会危害严重具备一个条件就可以处罚2-20万元罚款。如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顿号是作选择性条款的,不可能要求顿号之间的条件都要具备。但怎样算规模较大,怎样算社会危害严重,是以时间、工人人数、场地面积、投入资金还是经营额作标准,《无照办法》未作进一步说明。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照经营规模是否较大,主要还是以经营额来考虑,因为时间长、工人多、场地面积大、投入资金多,最终都会导致经营额较大。参照《浙江省无照条例》第十一条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处罚的理解,20万元以上经营额应该算规模较大。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人8人以上也可以定为规模较大。《无照办法》中未对规模较大作具体规定,是留给办案机构认定的,办案机构根据《无照办法》有权利认定规模是否较大,本案工人19人、经营额39多万元,应认定为规模较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对规模较大未作具体规定,《无照办法》也未规定办案机构有认定规模较大的职权,我们要认定其规模较大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作以2万以下罚款。
  从依法执法角度上考虑,我所同意第二种意见,但考虑到本案工人有19人、经营额有39多万元,我所对本案作2万元处罚决定。在《无照办法》第十四条中的用语,如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触犯刑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等,《无照办法》都未作具体解释。我们急需有新的法律对《无照办法》中的用词作具体的解释。

无照经营的认定问题

8. 自然人成为居间合同主体合同法有禁止性规定吗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